公示對象,指提拔擔任地(廳)級以下(含地廳級)委任制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除特殊崗位外,都應列為公示對象。選任制幹部的推薦提名人選、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人選,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列為公示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