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的通知環發〔2013〕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工作,結合近幾年基地建設發展實際情況,我部對原試行的考核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部
2013年11月27日
管理規定
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
建設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是推動有機食品生產健康持續發展、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鄉村建設的重要載體。為規範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一、申報主體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有機食品生產的單位或組織符合條件可自願申報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二、申報條件
申報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基地具備優良的水、氣、土等環境質量,不低於有機產品國家標準要求。土壤環境質量不低於《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二級標準,灌溉用水不低於《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水產養殖及漁業用水不低於《漁業水質標準》,畜禽飲用水不低於《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環境空氣品質不低於《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二級標準。
(二)產品已連續獲得有機認證不少於3年。
(三)選址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和產業發展規劃。
(四)周邊1公里範圍內沒有工礦區、工業污染源、生活垃圾填埋場等可能影響基地生產環境的污染源。
(五)編制了基地建設規劃並已實施1年以上。
(六)生產過程採取循環農業生產模式和環境友好型生產方式,不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生物安全風險。秸稈、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率100%,農膜回收率100%,作物病蟲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廣率達100%,水產養殖尾水無害化處理率100%。
(七)申報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規模應達到如下要求:
種 植 | 地塊面積(畝) |
大宗作物(糧食作物、豆類等) | ≥2500 |
水果 | ≥1000 |
蔬菜 | ≥800 |
設施栽培 | ≥400 |
茶葉 | ≥1000 |
其他作物 | ≥1000 |
多品種複合種植 | ≥1000 |
畜禽養殖 | 養殖量(頭/只) |
生豬(年出欄量) | ≥5000 |
肉用禽(年出欄量) | ≥20000 |
肉牛(年出欄量) | ≥3000 |
羊(年出欄量) | ≥10000 |
奶牛(存欄量) | ≥1000 |
蛋禽(存欄量) | ≥10000 |
水產養殖或捕撈 | 水域面積(畝) |
開放水體 | ≥15000 |
非開放水體 | ≥800 |
(八)具備良好社會聲譽,近3年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問題。
(九)具備有機食品生產、消費知識宣教園地,每年至少開展2次面向社會公眾特別是中小學生的科普宣教或生產體驗活動。
(十)通過網路等媒體及時公開基地以下信息:地理位置(含文字描述和經緯度),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規模,有機認證證書,水、氣、土壤等環境質量檢測數據、產品質檢數據等,接受公眾監督。
三、申報程式
(一)擬申報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單位或組織經自查完全符合條件後,經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後,向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二)申報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應提交申報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營業執照、有機基地建設規劃和實施情況報告及其他說明材料(見附屬檔案)。
(三)申報材料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四、考核程式
(一)初審。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開展實地核查,並於當年7月31日前將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環境保護部。(二)審核。環境保護部組織環境保護部有機食品發展中心對各省報送的申請進行技術審查,並組織開展實地核查或抽查,必要時對基地產品進行抽樣檢測。
(三)公示。擬通過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的名單,在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及中國環境報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四)公告。環境保護部依據審核結果和公示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告通過考核的基地名單。考核結果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4年。
五、監督管理
(一)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每年3月底前應向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年度工作總結及本年度工作計畫,並逐級匯總上報至環境保護部。工作總結應包括基地有機食品生產情況(規模、種類、數量、經營狀況以及內銷和外銷情況)、基地有機認證與產品檢測結果、環境管理及環境質量狀況、有關考核指標變化等方面的情況。環境保護部有機食品發展中心負責編制並發布《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設情況年度報告》。
(二)環境保護部委託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對本省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三)環境保護部負責組織對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設管理工作開展檢查和抽查,實施動態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四)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應在有效期滿前半年開展自查並做好接受覆核的準備。
環境保護部組織對有效期滿的基地進行覆核,覆核結果向社會公告。通過覆核的,有效期延長4年。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公布撤銷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或覆核結果:
1.在申報、考核和覆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2.有機認證證書被撤銷的。
3.生產規模已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4.產品未獲得有機認證或認證已過期而以“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名義銷售的。
5.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附則
(一)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以依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製定省級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對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設予以資金、政策和技術等方面的扶持。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失效。
附: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申報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