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鑑定專家委員會

國家文物鑑定專家委員會

國家文物鑑定專家委員會於2011年8月9日在北京成立,是中國國家文化部為加強中國文物鑑定專家管理而設定的國家級文物鑑定專家管理機構。國家文物鑑定專家委員會共有委員四十八人,其中包含有陶瓷,書畫,玉石,金屬,碑貼,古藉版本等各類文物的鑑定專家。國家文物鑑定專家委員會由李知宴任主任委員,李小勇、李鑒宸,單國強任副主任委員。 在成立會期間,文化部副部長、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對委員會的成立表示祝賀。

基本信息

中文名:國家文物鑑定專家委員會
外文名:NationalCommitteeofCulturalRelicsexperts
成立時間:2011年8月9日
主任委員:李知宴副主任委員:李鑒宸,單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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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中國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設定的文物工作諮詢性機構。
2011年8月9日成立,由文物、考古、歷史、建築等方面專家、學者組成。第一任主任委員耿寶昌,現任主任委員李知宴。副主任委員:李鑒宸,李小勇,單國強組成。委員:王衛丹,潘征,歐陽桂蘭,楊臣彬,張志清等
主要任務是:討論、研究國家文物鑑定專家管理工作方針、政策、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處理文物鑑定工作中鑑定異議的決策,提出改進文物鑑定專家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供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研究、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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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委員名單

(各專業組委員及增聘委員均以姓氏筆劃為序)
國家文物鑑定專家委員會2015年委員名單
主任委員:李知宴(故宮博物院)
副主任委員:李小勇(中國歷史博物館研究員)李鑒宸(上海古陶瓷標本展覽館)單國強(北京故宮博物院)候補6人:王衛丹(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山東管理處)潘征(福建博物院)歐陽桂蘭(福建省文物總店)高傑(南京博物院)施泳峰(上海文物商店)張愛民 湖南中歷文物鑑定中心(劉傳友)(新疆文物總店)二書畫碑帖組劉光啟(天津文物出境鑑定站)楊臣彬(北京故宮博物院)候補7人:薛永年(中央美術學院)魯力(江蘇文物出境鑑定站)王曉鍾(湖北省博物館)曹嘉申(天津市文物管理中心)王濤(遼寧省文物總店)李強(遼寧省博物館)魯珊珊(南京博物院))三古籍組李致忠(中國國家圖書館)陳先行(上海圖書館)張志清(中國國家圖書館)四玉石組楊伯達(北京故宮博物院)郭大順(遼寧省博物館)張廣文(北京故宮博物院)候補2人:劉薇(重慶中國三峽博物館)左駿(南京博物院)五錢幣組錢嶼(上海博物館)周祥(上海博物館)王蓉(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安徽管理處)六金屬組張永康(北京故宮博物院)徐沂蒙(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遼寧管理處)候補10人:胡嘉麟(上海博物館)馬俊才(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楊勇偉(山西博物院)杜文(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陝西管理處)呼嘯(陝西歷史博物館)余偉(南京博物院)張闖暉(內蒙古博物院)蔣逸(南京博物院)楊雪飛(旅順博物館)田小娟(陝西歷史博物館)七近現代歷史文物組楊誠達(天津文物商店)肖明華(雲南博物館)劉傳友(湖南中歷文物鑑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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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定

(自2011年8月9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健全國家文物鑑定專家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文物鑑定專家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性質與任務。本會是國家文物局為文物保護管理工作而設立的文物鑑定諮詢機構。由國家文物局聘請文物、博物館及相關行業著名專家學者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對文化遺產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等級進行鑑定和評價,為文物徵集、保護、管理和執行有關文物保護法規提供依據。
第三條 機構設定。本會設委員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均由國家文物局聘任。本會設專業組,委員按其鑑定專長分別參加一個專業組,每個專業組設召集人一名。秘書處設於國家文物局博物館司社會文物處,秘書長一名,由該處負責人擔任。秘書處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承擔鑑定任務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 標準和條件。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文物保護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實事求是,以國家利益為重;
(二)從事文物的專業研究,在相應領域有多年的鑑定工作經歷,經驗豐富,在文物研究領域有突出業績;
(三)具有文物博物專業高級技術職務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本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產生辦法。本會委員限額,缺額遞補,原則上每兩年增補一次。委員候選人由現任委員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專業組討論後,交委員會進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根據得票數依次入選,滿額為止。新入選委員經徵得其本人及所在單位或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國家文物局審定並公示,如無異議,再予公布。
第六條 工作範疇。(一)為國家文物保護管理的行政決策提供諮詢;
(二)為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徵集和博物館館藏珍貴文物徵集、保護進行監督指導,提供鑑定諮詢,承擔相關研究工作;
(三)參與國有館藏文物一級品鑑定確認工作;
(四)受國家文物局委託,對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鑑定結論進行覆核;
(五)總結文物鑑定經驗,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培養文物鑑定人才;
(六)國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工作程式。(一)根據工作需要,由秘書處組織委員開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鑑定事項時,每一文物類別的鑑定委員不少於三名;
(三)工作完成後,需向國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參與工作的委員簽署的鑑定結論。
第八條 權利與義務。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擁有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涉,以獨立身份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
(二)以委員身份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見或建議;
(三)承擔文物司法鑑定時,可要求相關部門採取保密措施;
(四)應國家文物局要求開展工作,獲得相應工作報酬;
(五)根據個人意願,退出本會;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文物鑑定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應國家文物局要求,以本會委員身份參與相關工作,提供公正、客觀和具體的意見,並對自己的意見負責。凡可能出現影響鑑定結論公正性的情況時,應遵循迴避原則;
(三)不得在文物拍賣企業任職;
(四)未經國家文物局許可,不得以本會委員身份執行文物鑑定任務;不得以本會委員名義開具鑑定證書。與國家文物鑑定專家委員會無關的個人行為,須自行承擔責任;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終止聘任
(一)由於健康原因、年齡原因或移居海外兩年以上,不能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本會委員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違背職業道德,違反本規定的。經國家文物局審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約,要求其退出本會。
第十條 經費。本會所需活動經費,按計畫從國家文物事業經費中撥付。
第十一條 附則。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國家文物鑑定專家委員會條例》(草案)(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文化部黨組〈擴大〉會議原則通過)同時廢止。
本規定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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