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關於規範當前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

《國家教委關於規範當前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是為保證基礎教育健康發展,國家教育委員會就規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提出的若干原則意見。

( 國家教育委員會 教基號印發)
近年來,各地依照《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及《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對中國小辦學體制改革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促進了基礎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積累了一些經驗。但同時也出現一些亟需引導規範的問題。為保證基礎教育健康發展,現就規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提出如下若干原則意見。
一、繼續推進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糾正不規範的辦學行為
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承擔著世界上最大規模的教育任務。這一國情要求改變過去過多由政府包攬的辦學體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新體制。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和糾正改革過程中某些不規範辦學行為,目的在於建立和完善具有活力的辦學機制,滿足廣大民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調動社會各方面辦學積極性,增加投人,推進“兩基”(本世紀末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落實“兩全”(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繁榮發展。
實施義務教育主要是政府行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過程中,既不能把義務教育推向市場,也不能把義務教育的責任完全推給社會或鄉、村兩級。盛地(市)、縣政府應依法保障義務教育的投入,切實落實“兩基”重中之重的地位;要依法保障中國小教師的權益,提高待遇,改善生活和工作條件,同時加強培養培訓工作,全面提高中國小教師的政治業務素質;引導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要辦好每一所學校,教好每一個學生;近期要大力加強基礎薄弱學校建設,在經費投入、師資配備、幹部充實、招生辦法改革等方面採取傾斜政策,加強指導,使其儘快改變面貌。
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廣泛參與的基礎教育辦學格局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必須由政府統籌規劃。無論哪種辦學形式的學校,只要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規章,都是我國社會主義基礎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各地要提高認識,依照《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和《綱要》及其實施意見,從本地實際出發,在試點的基礎上,有計畫、有序地逐步推進完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的改革,切實糾正在改革中出現的不規範辦學行為。
二、堅持方向,明確義務教育階段辦學指導思想
我國普及義務教育,以政府辦學為主,主要依靠公辦中國小校。所有公辦中國小都義不容辭地承擔著普及義務教育,實施基礎教育的責任。凡適齡兒童、少年都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長應充分予以保障。
1.中國小辦學,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基礎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質的宗旨,堅持為廣大人民民眾服務。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
2.堅持義務教育“免收學費”、“就近入學”及“平等受教育”的原則。不得人為地加大校際間在辦學條件、生源上的差距。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和變相“擇校生”,對此應儘量做到一步到位,對一步到位實在有困難的也必須儘快限期到位。社會上有擇校需求的,各地應向民辦學校引導。
3.辦學體制改革應有利於深化基礎教育管理體制改革,調動社會各方面關心支持基礎教育的積極性,增加投入;有利於提高基礎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有利於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
4.辦學體制改革要符合我國國情,要考慮到目前人民民眾的經濟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
三、依法治教,規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
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下大力氣,採取有力措施,用三年左右時間,在全國範圍內使義務教育階段免試、就近入學和不招“擇校生”及變相“擇校生”的原則能夠全面貫徹落實。當前要依法做好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的規範工作。
1.按照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關於1996年在全國開展治理中國小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1996]18號)精神,對於國小畢業生“免試就近”升人國中實現一步到位實在有困難的一些大中城市,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地(市)政府嚴格審批,只允許少數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含完中國中部,下同)在近期內招收“擇校生”。這些學校仍為公辦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收入為國家所有。需明確: (1)要確定儘快限期到位的期限,並逐年縮小招收“擇校生”規模;

(2)“擇校生”招生辦法,收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3)擇校費等收入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使用,重點用於基礎薄弱學校建設;

(4)經批准暫招“擇校生”的學校經費仍由教育行政部門劃撥。
凡批准少數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近期招收“擇校生”的地方,其他公辦學校不準再招收“擇校生”和變相“擇校生”。同時,要採取有力措施,有計畫地辦好一批民辦中國小,以滿足社會擇校的需求。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將經批准招收“擇校生”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名冊及招生辦法等,及時報國家教委備案。同時,要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開,以增加透明度,加強民眾監督。
2.義務教育階段不設重點校、重點班、快慢班,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教改試(實)驗班外,一般不設試(實)驗班。
3.義務教育階段公辦中國小校均不得舉辦“校中的民辦校”或“校內的民辦班”。已辦的應立即予以清理,今後一律停辦這類校中校(班),嚴禁搞“一校兩制”。
教育行政部門對少數具備獨立辦學條件的“校中校(班)”,要嚴格依照社會力量辦學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規範,限期使其與原公辦學校徹底分離,獨立辦學,具有獨立法人、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核算。
4.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跨省市招生、辦分校,已辦的應撤回或徹底分離,並要與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協商,妥善處理善後工作。辦學條件較好、聲譽較高學校的校長和教師,主要精力應放在學校自身教育教學改革上,有條件的可通過掛鈎協作或合併、聯合辦學、校長和教師的對口支援或定期輪換等多種形式,主動幫助附近基礎薄弱學校改變面貌,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
5.企業事業單位辦學和舉辦民辦中國小,以及在非義務教育階段,與境外機構和個人、港澳台同胞合作辦學,應依有關規定進行。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上述學校的管理和指導。各地政府要落實對辦學企業單位返還一定比例教育費附加的政策;國家對民辦學校繼續采勸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大力鼓勵在廣大農村、邊遠地區、民族地區、城鎮流動人口較為集中的地區舉辦民辦中國小校,以補充國家辦學之不足;同時,在大中城市為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對教育的需求,也應鼓勵舉辦多種形式的民辦中國小校。

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對堅持國家教育方針,收費合理,但在辦學中遇到困難的民辦學校,可在政策上,經費、師資配備等方面予以支持。民辦中國小收費標準由教育、物價部門評估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按辦學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和以任何藉口變相集資。無論哪種形式的民辦學校都必須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不允許舉辦“貴族”學校。
四、加強管理,保證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辦學體制改革和規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是一項政策性很強、涉及面較廣的複雜工作,各地一定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遵守有關規章和紀律,堅持做到有令則行,有禁則止;堅持“積極穩妥,先行試點,積累經驗,逐步推廣”的原則,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建立審批程式和評估機制,保證改革和辦學的正確方向。
1.各地在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中,可依實際情況實行“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社區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等多種形式。無論採取哪種辦學形式,必須保證教育資源的充分利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
2.各地要依本文的精神,認真清理義務教育階段某些不規範的辦學行為。在清理過程中,以及今後在規劃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工作中,必須以保障本學區適齡兒童少年都能接受當地政府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為前提,必須貫徹執行《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3.適量的民辦中國小是對我國基礎教育的重要補充。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對舉辦民辦中國小校既要鼓勵又要嚴格審批。一方面可在土地使用、校舍基建等方面給予一些優惠政策;一方面要審查必要的辦學條件,特別要審查辦學首批投入是否有保障,經常性經費是否有固定來源,能否到位、落實。舉辦民辦國小由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國中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高中(含完中)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凡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民辦中國小均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4.民辦中國小校的校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校長任職資格,由校董會任命,並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核准。教師必須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
5.建立較為完備的監督、評估機制和財務審計。對辦學有突出成績並取得經驗的學校要給予表彰獎勵。對違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和教育規律辦學的及以營利為目的,或辦學效果很差,民眾反映強烈的,要重新進行審查,問題嚴重的要依法查處。
6.民辦學校應在規定地區內招生,不得隨意擴大範圍。招生廣告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後,方可發布。
各地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從實際出發,貫徹本《意見》,並向社會及人民民眾做好宣傳引導工作。請把執行中的經驗、問題和建議及時報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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