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暫行規定

《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暫行規定》在1988.06.10由國家教委頒布。

一、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實行與行政職務並行的專業技術職務。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必須有利於提高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於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和工作責任感。

二、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設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是根據專業技術工作和專業技術管理工作需要設定的,應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並需要具備專門的業務知識、技術和管理水平才能擔負的工作崗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必須勝任並履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職責。

三、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設定專業技術職務,應依據其工作的實際需要,選用經中央職稱領導小組批轉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所規定的職務名稱、檔次,以及規定的任職條件和評審程式,進行聘任或任命。

四、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專業技術職務的對象是: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或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等教育管理系指工程技術人員等職務條例所包括的專業技術範圍內,從事學校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的規劃、計畫、評估及師資的規劃、培訓和管理工作。

高等學校承擔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可設定社會科學研究人員工作崗位,受聘人員必須專職或兼職從事高等教育方面研究課題,受聘人員必須具備社會科學研究職務系列所要求具備的基礎理論和業務水平。

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從事非專業技術或非專業技術管理工作,以行政管理工作為主的人員,應任命行政職務或職級,不聘任或任命專業技術職務。

五、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的副處長以上幹部,不兼任專業技術工作的,不再評審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同樣,在行政管理部門已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工作的人員(不含兼任專業技術職務工作的人員),不再擔任副處長以上行政領導職務。

六、現在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工作,原已獲得專業技術職稱或任職資格的人員,應承認他們具備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在學術交流和對外活動中可以使用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名稱。

七、高等學校專業技術性較強的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其職責任務,專業化程度及現有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的設定。學校行政管理部門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的範圍,要根據工作需要嚴格控制。所需要的職務限額,我委將根據學校規模和承擔的任務,在已下達給學校的職務限額比例內確定。

八、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在實行專業技術職務的工作中,一般採取學校領導推薦的申報方式。在評審任職條件時,除考核其本專業的業務知識和水平外,還應考核其管理工作的實際能力和做出的貢獻。

九、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的評審,一般按學校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程式進行評審。人員較多並對其要求有所側重的職務系列如工程技術職務、社會科學研究職務,可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單獨設任職資格評審組。

十、我委所屬各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我委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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