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行政許可實施檢查監督暫行辦法

第五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條件、程式和期限。 第十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二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24 號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行政許可實施檢查監督暫行辦法》經 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八日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行政許可實施檢查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總局行政許可行為,推進總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局各司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嚴格遵循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具體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由總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設立或保留的由總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得授權其他機關、組織實施行政許可。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情形外,總局各司局不得將總局的行政許可事項擅自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
不得委託除行政機關之外的任何組織、企業和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任何規定未經公布,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依法履行公示義務,可以通過在總局指定地點張貼、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指南手冊、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雜誌和政府網站公布等多種方式公示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各項內容。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外,下列內容應當公示:
(一)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及許可證件樣式;
(二)承辦部門及聯繫方式(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
(三)需要聽證、招標、檢測、檢驗、專家論證和需要其他行政機關協辦的事項及期限;
(四)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和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五)受委託的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六)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
(七)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有異議時可採取的投訴方式(投訴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
(八)公眾有權查詢的材料目錄及查閱方式。
上述各方式公示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總局政府網站公示內容為最終有效。
第五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條件、程式和期限。依法變更的,應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製作並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申請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括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無直接關係的內容。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所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條 申請人直接提交或按照公示的聯繫方式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以公示的受理部門收到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同時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其申請日以郵寄方式為準。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以該機關公示的受理部門收到之日為申請日。對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一般應在受理當場或收到申請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最多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分別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行政許可不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受理申請的司局應於當場或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列出應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應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自存作為補正後的核對憑證。
《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和《行政許可不受理通知書》樣式由總局統一制定,分類型編號。《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由各司局自行印製。
第八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司局通過郵寄方式將《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不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決定等檔案送達申請人的,以檔案發出之日(以郵戳為準)為送達之日。
行政許可檔案一般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如遇特殊情況,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應在條件具備時以郵寄方式補發行政許可檔案。
第九條 由兩個以上司局共同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辦司局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會同協辦司局審查、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檔案等事項。協辦司局應將需要審查的材料清單事先提供給主辦司局。
《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應當包括協辦司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所需要的申請材料。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如需延長審查期限的,報經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兩個以上司局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司局應與協辦司局共同確定各自實施行政許可所需要的時限,並按確定的時限完成。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許可需要進行聽證的,由受理申請的司局組織,並製作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認可並立卷歸檔。
聽證按照法定程式進行,由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要求主持人迴避的,受理申請的司局應儘快作出決定並告知當事人。
聽證事項涉及公共利益的,應於舉行聽證之日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過總局政府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依法應先經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決定受理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初審,並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上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申請人對行政許可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的,由總局法規司負責受理。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將實施行政許可形成的全部材料和監督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的記錄立卷歸檔。
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負責統計受理、批准件數,給予通報、行政處罰的件數等。總局法規司負責統計受理處理行政複議的情況,駐總局監察局負責統計受理投訴、檢舉情況和處理情況。
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眾有權查詢的與行政許可實施有關的材料,由實施該行政許可的司局協助查詢。
第十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負責監督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依據行政許可法及廣播影視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提出對違法被許可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意見,報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准。
實地核查時,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同行,向被許可人或其委託人出示介紹信。負責核查的工作人員將核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核查人、被核查的被許可人或其委託人簽字後歸檔。被許可人或其委託人不簽字的,由核查人註明在場人員和拒絕簽字原因等。
需要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年檢的,應當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依據。
第十七條 已實施的行政許可有依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可撤銷、應註銷情形的,該行政許可實施司局應及時辦理撤銷、註銷手續。
第十八條 其他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反映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活動,作出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司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 總局法規司和駐總局監察局負責監督各司局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可以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核查,也可直接向申請人、被許可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並根據核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 駐總局監察局負責受理社會投訴和舉報。有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崗位、免職等行政處分。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向總局直屬機關紀委提出建議。
能主動承認錯誤,及時糾正違規行為並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對其作出從輕、減輕或免除責任追究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除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外,各司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局法規司或駐總局監察局建議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一)擅自設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
(二)在依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制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許可的;
(四)應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或吊銷行政許可證件未及時撤銷、吊銷、辦理註銷手續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拒絕、妨礙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二條 對於依法先經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有關司局對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加強監督。凡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未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司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將情況通報其所屬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 由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和受總局委託的行政機關實施被授權、受委託的行政許可時,執行本辦法。
地方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略)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行政許可不受理通知書(略)
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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