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個字〔2012〕47號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鼓勵台灣同胞到大陸投資創業,不斷深化兩岸經貿合作,根據《關於開放台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國台發[2011]3號)的規定,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現就台灣居民來大陸申辦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台灣居民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等九省市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由經營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直接予以登記。
二、台灣居民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零售業和餐飲業,不包括特許經營。台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於個人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經營場所的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自2012年4月1日起,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經營場所的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三、台灣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辦理,其中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不填寫申請書的“經營者”一欄,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台灣居民)登記表》(式樣見附屬檔案1)作為替代,申請人身份證明為申請人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式樣見附屬檔案2)。
四、對台灣居民個體工商戶有關登記事項的審核,按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辦理,其中:
1.名稱:依照《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語言文字。
2.經營者姓名:除了核定經營者姓名外,應當在經營者姓名後面加注“台灣居民”字樣。
3.經營者住所:填寫經營者在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相關信息。
五、登記機關受理台灣居民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變更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於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六、台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的年度驗照以及日常監管工作依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七、台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繼續依照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各地要及時組織登記監管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切實加強業務培訓,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監管效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