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89】第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實行對企業登記註冊號或字號的統一管理,使全國登記註冊的企業均獲得唯一法定的註冊號或字號,根據國家計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個部門共同擬定的《全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碼編制規則》,現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和《營業執照》字號統一編碼使用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和《營業執照》字號由我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共同編制,我局負責分配和管理。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和《營業執照》字號均由八位數字的本體代碼和一位數字或字元校驗碼組成(有關說明詳見附屬檔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核准企業註冊登記的同時,賦予企業一個法定的註冊號或字號,並將該註冊號或字號填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執照副本與執照上所填入的註冊號或字號必須一致。為了便於掌握執照副本的發放數量,可在其背面編號。
四、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的註冊號和字號,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的註冊號和字號,由我局分配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包括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本地的註冊號和字號區段。
分配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註冊號和字號,在使用完畢前六個月內,統一由所在省 、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新的企業註冊號和字號的區段 。
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使用分配給的企業註冊號和字號,並在分配的區段內依次編定。
已賦予企業的註冊號或字號和已註銷企業的註冊號或字號均不得重複使用。
六、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號,暫按我局企業登記司企外字[1988]第107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區段)和《營業執照》字號(區段)已下發。如有未盡事宜,請函告我局企業登記司。
八、註冊號和字號的校驗碼計算程式已經我局編制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持計算機軟碟來我局企業登記司拷貝。
九、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