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二部門
【發布文號】安監總煤監〔2014〕44號
【發布日期】2014-05-12
【生效日期】2014-05-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監管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環境保護廳(局)、國資委、工商局、總工會,各省級煤礦安監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深入開展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加快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產業政策為引導,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小煤礦關閉退出機制,減少小煤礦數量,淘汰煤炭落後產能,提高保留小煤礦的辦礦水平,推進小煤礦向生產集約化、採掘機械化、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信息化方向發展,進一步調整最佳化煤炭工業結構,提高煤炭清潔化水平,加快轉變煤炭工業發展方式,提升煤炭工業整體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標
統籌考慮現有小煤礦數量、地區分布、開採條件、煤炭供需和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按照突出重點、穩步推進原則,到2015年底全國關閉2000處以上小煤礦。
三、工作重點
以遼寧、黑龍江、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雲南、貴州等省(市)為重點地區,逐步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重點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堅決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
四、關閉對象
按照《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下列13類小煤礦依法實施關閉或淘汰退出:
(一)核定生產能力在3萬噸/年及以下煤礦。
(二)核定生產能力在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按照各地已制定的工作規劃或計畫逐步關閉或淘汰退出)。
(三)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生產或建設煤礦。
(四)資源枯竭的煤礦。
(五)停而不整或整頓後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六)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
(七)瓦斯防治能力沒有通過評估,且拒不停產整頓的煤礦企業所屬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
(八)與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的煤礦。
(九)經停產整頓,在限定時間內仍未實現正規開採的煤礦。
(十)經停產整頓,在限定時間內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
(十一)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
(十二)災害嚴重,且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
(十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應依法予以關閉的煤礦。
五、關閉到位標準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關閉煤礦決定。關閉煤礦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關閉完成情況在省級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公告中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完成關閉時間等內容必須據實填寫,並與關閉煤礦一一對應。
(二)依法註銷或吊銷關閉礦井的相關證照,注(吊)銷時間要在頒證部門政府網站上公告。
(三)停止供水、供電、供民用爆炸物品。
(四)拆除設備,炸毀或封閉填實井筒,填平場地(為確保相鄰礦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後技改礦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五)礦山環境治理與周邊生態環境相協調。
(六)煤礦所有從業人員勞動關係得到依法妥善處理。
縣級人民政府要完善關閉煤礦的檔案資料,要將關閉煤礦基本情況、反映礦井關閉前井下採掘活動的有關圖紙、關閉煤礦影像等相關資料逐礦整理成卷,存檔備查。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細化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的目標和任務。各產煤省(區、市)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牽頭部門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礦關閉工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起草“十二五”後2年及煤礦整頓關閉工作5年計畫,並分別提出到2015年底、2018年底允許保留的小煤礦數量控制目標。
(二)完善煤炭落後產能標準。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反映資源、技術、安全、環保等方面要求的煤炭行業落後產能標準,界定落後產能,量化落後產能指標,為淘汰落後產能提供依據。
(三)嚴格煤礦準入。整合技改和改造升級煤礦最低規模、服務年限應符合《煤炭產業政策》和設計規範要求,生產布局和技術裝備符合國家規定,並實現正規開採,具備相應的災害治理能力。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衝擊地壓煤礦和水文地質條件極複雜等災害嚴重煤礦原則上不參加資源整合。
(四)加強煤炭資源管理。支持技術、資金、管理實力強且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大中型煤礦企業或優勢企業整合、兼併小煤礦;新增煤炭資源、周圍零星資源優先配置給整合兼併後需擴能改造的煤礦,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現代化煤礦建設;政府決定限期關閉的小煤礦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不再延續;在小煤礦多的地區應統籌安排新井建設與淘汰落後產能工作,整合、兼併及新建煤礦要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大力推進煤炭清潔利用。
(五)加大災害嚴重礦井關閉退出力度。各地區要以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為抓手,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其所屬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立即停產、限期整改,或由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改後仍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其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被兼併重組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對於2015年底前不能全部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省(區、市),要制定出逐步退出的工作規劃和保障措施,明確保留礦井名單及限采時間,報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並將明確保留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名單及淘汰時間在主流媒體上公告。
(六)利用現有資金渠道積極支持煤礦關閉退出。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通過市場機制推進優勢企業以收購、控股、參股等方式兼併重組、整合技改小煤礦。切實保障參與兼併重組、整合和關閉煤礦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對於行政性關閉且符合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的小煤礦,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予以支持。對於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工作,中央財政淘汰落後產能專項資金對地方政府予以支持。
(七)完善煤礦退出扶持政策措施。各地區要制定煤礦關閉的地質災害治理、礦區土地特別是耕地復墾等政策措施和職工就業安置、轉產扶持、工傷職工處置、困難補助等配套政策,穩步推進小煤礦關閉退出;要研究制定信貸、財政優惠政策,鼓勵優勢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小煤礦;積極引導重點產煤市、縣發展替代產業,在征地、融資、職業培訓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要加快缺煤地區能源輸送通道建設,優先保障缺煤地區的鐵路運力。
(八)進一步簡化整合技改審批程式。各有關產煤省(區、市)要落實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牽頭部門,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職責,進一步完善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門聯席會議等制度,完善部門聯動或聯合執法機制;簡化和規範整合技改煤礦審批和有關證照辦理流程,提高辦事效率,進一步加快煤炭資源整合進度。
(九)加強對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區要認真落實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規劃或計畫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將定期對有關省(區、市)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進展情況進行通報。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工作進展緩慢、責任不落實的地區要進行約談;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地區,嚴格限制該地區煤礦建設項目的核准和審批;對工作完成好的地區,要總結推廣其經驗和做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國務院國資委
工商總局
國家能源局
全國總工會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