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務微博微信發布運行管理辦法

2014年5月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宣教〔2014〕54號印發《政務微博微信發布運行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名稱,發布平台,組織領導及分工,工作原則和發布內容,相關工作制度,附則6部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發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微博微信發布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宣教〔2014〕54號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宣教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務微博微信發布運行管理辦法》已經總局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5月4日

辦法內容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務微博微信發布運行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充分發揮新媒體技術推動信息發布常態化、規範化的要求,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工作的公信力和影響力,確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含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總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運行維護管理高效、嚴格、有序,根據《安全生產網路輿情應對預案》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總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名稱

政務微博:“安全監管總局”+LOGO標識。

政務微信:“安全貝貝”+LOGO標識。

二、發布平台

總局逐步開通新華網、人民網、騰訊網、新浪網微博及騰訊微信公眾服務號。

三、組織領導及分工

在總局黨組領導下,由總局人事司(宣傳教育辦公室)(以下簡稱人事司〈宣教辦〉)負責組織協調。

人事司(宣教辦)負責制定總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平台建設規劃,擬定重大安全生產活動的信息發布方案。

總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和承擔宣傳教育任務的總局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各自業務特點,負責起草微博、微信發布內容,研究提出應對熱點問題及社會公眾關切的回覆意見。

總局宣傳教育中心負責總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等新媒體信息發布的技術支持,在人事司(宣教辦)指導下,負責收集、整理網民在總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等新媒體上的回覆意見。

總局通信信息中心負責總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等新媒體網路平台的運行維護。

四、工作原則和發布內容

(一)工作原則。

總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的運行維護管理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和“公開透明、及時快捷、樹立形象”的原則,圍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行政執法、生產安全常識、應急知識、安全文化等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權威、準確、及時地發布信息,不斷滿足社會公眾的新期待、新要求。

(二)發布內容。

總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每條最多分別為140個和680個漢字(含標題及標點符號)。初期設定信息發布、新聞連結、生產安全百科(安全生產工作科普知識)、預警預防信息等欄目。根據運行實際和社會公眾關注熱點,及時對欄目劃分進行調整。

總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發布的信息內容包括:

1.總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新進展、新成效。

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重要檔案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動等信息。

3.有關生產安全的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預警預防、統計分析,生產安全突發事件及救援處置信息。

4.對不實報導、謠言及其他不良言論的回應和澄清。

5.需要發布、回復或轉發的其他事項。

禁止發布的內容包括:

1.違反憲法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2.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壞國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3.散布謠言、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穩定的。

4.傳播淫穢、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5.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聚眾擾亂安全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6.未經確認的信息和未經審定的行政管理事項(公開徵求意見的除外)。

7.法律法規禁止發布的其他內容。

五、相關工作制度

(一)信息發布審核制度。

總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信息實行“分級審核,先審後發,授權發布”制度。發布信息內容應履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程式。

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為本單位信息發布授權人員,信息發布人員的授權管理由人事司(宣教辦)負責。

總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各類信息的發布審核按以下程式執行:

1.國務院安委會(含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下同)和總局出台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政策前徵求意見、印發的重要檔案,承辦單位應當在公文付印後起草微博、微信發布內容,由人事司(宣教辦)統一安排發布。需報送中國政府網微博、微信首發的,應註明“報中國政府網發布”,由人事司(宣教辦)負責履行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規定程式後報出。

2.國務院安委會和總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重大行動、活動安排,負責組織協調的單位應當在工作部署確定後,起草微博、微信發布內容,報總局分管領導審定,由人事司(宣教辦)統一安排發布。需報送中國政府網微博、微信首發的,按上一款要求辦理。

3.各單位向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出具的政策性答覆檔案,具有普遍指導性的或需要社會公眾知曉的,應起草微博、微信發布內容,報總局分管領導同志審定後,由本單位獲得授權的人員負責發布,同時報送人事司(宣教辦)備案。

4.需在微博、微信上發布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救援信息和調查處理過程中的階段性信息,由總局赴現場人員負責起草,經赴現場負責人審核,報總局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後,由相關司局獲得授權的人員發布,同時報送人事司(宣教辦)備案。

5.有關生產安全的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預警預防、統計分析,以及生產安全突發事件及救援處置信息等事項和承辦司局認為需要向社會公布的信息,應起草微博、微信發布內容,報司局主要負責人審定後,由本司局獲得授權的人員負責發布,同時報送人事司(宣教辦)備案。

6.各單位有關業務活動、安全生產知識、應急知識的微博、微信發布內容,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後,由本單位獲得授權的人員負責發布,同時報送人事司(宣教辦)備案。

7.需要總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轉發相關信息的,各單位應向人事司(宣教辦)提出轉發申請,由人事司(宣教辦)審定並統一安排轉發。

(二)回複製度。

微博、微信回復工作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網路輿情應對預案》的規定進行辦理。

1.一般性的評論和政策諮詢由相關業務單位在第一時間負責回復或解答,需要一段時間辦理後才能回復的,要當日給出研究辦理的回覆,並在辦結時回復處理結果。

2.一般性的建設性意見和建議由相關單位負責審定和回復。

3.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信訪事項,由人事司(宣教辦)轉交辦公廳按總局相關規定處理。

4.涉及全局專業性的重要評論、提問,由人事司(宣教辦)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單位研究提出答覆意見。

5.較大以上輿情,由人事司(宣教辦)根據輿情應對措施,組織進行及時有序回復。

6.對網民的評論和私信,要認真分析,對關注度高、反映強烈的問題,要積極在實際工作中加以解決,並在微博、微信中發布處理結果,不斷提高安全生產工作的公信力。

7.各單位發現網民發表的惡意言論,可以不予理睬,性質惡劣的可報告人事司(宣教辦)予以刪除。回複評論時,要真誠平等,不發表與政務身份不符的言論。

六、附則

本規定由人事司(宣教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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