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實施細則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科學人才的培養,更好地執行《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切實做好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實施工作,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建設,適度向西部傾斜;適當資助特殊學科點的基礎科學人才培養。
第三條 基金的組織實施,要充分發揮基金制管理的優越性,貫徹"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決定基金項目實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基金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六條 經教育部批准的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地和經科技部批准的特殊學科點,有資格申請本基金。
第七條 申請者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認真、實事求是地填報《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申請書》,經所在學校(研究所)主管領導審閱、簽署意見後連同按規定錄製的軟碟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計畫局。
第八條 《申請書》基地建設部分包括基地的基本情況、"九五"期間基地建設成績和經驗、"十五"期間進一步改革與建設的計畫以及經費預算等內容。《申請書》特殊學科點部分包括人才培養計畫、培養措施、預期目標及經費預算等內容。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和安排"十五"期間基金申請和評審工作。
第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基金的評審將與教育部對基地的評估相結合。根據學科特點和評審工作需要,自然科學基金委與教育部聯合組織專家組對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專家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熟悉教學工作的教育專家若干人和財務專家1人。專家組名單由自然科學基金委與教育部提出適當人選報管委會批准。
第十二條 專家組成員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評審工作,不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
第十三條 專家組根據基金評審指標體系,對各基地的申請進行認真評審,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意見要充分肯定成績,明確指出不足。
第十四條 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基地)評審指標體系,緊緊圍繞基金的使用和基地建設的各個方面,力求突出重點、便於操作。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資助方案,報管委會批准執行。

第三章 經費使用與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基地項目資助經費主要用於改善教學、實驗和實習條件,開展教學改革研究、教材建設和教師培訓。
1、基地每年的教學設備與教學軟體、實驗室改建、實驗儀器與材料、實習設備、圖書資料經費原則上不少於年項目資助經費的60%。
2、基地教學改革研究和教師培訓經費不少於年項目資助經費的22%。
3、設立"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科學研究培訓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項目用於基地高年級本科生的科學研究能力培訓,由基地負責人制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經費由項目資助經費列支,項目年經費不超過年項目資助經費的12%。
4、設立"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獎學金用於獎勵基地品學兼優的學生,由基地負責人組織實施,獎學金經費由項目資助經費列支,每年獎學金金額不超過年項目資助經費的6%。
第十七條 特殊學科點項目資助經費主要用於學科帶頭人和後備人才培養所需的科研業務費。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每年撥教學改革研究專項經費400萬元,委託教育部管理。
第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將組織實施"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骨幹教師培訓計畫",依託基地"名牌課程"建設,聘請國內外名師授課,有計畫地組織基地以及西部地區和地方院校青年骨幹教師的培訓。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支持、組織各學科基地建設與基金實施工作的研討與交流,鼓勵基地之間、基地與特殊學科點之間開展實質性合作。
第二十一條 獲得資助的基地和特殊學科點每年年底須向自然科學基金委計畫局提交 《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項目年度執行報告》,報告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項目年度執行情況核撥下一年度的資助經費。
第二十二條 項目結束後,項目負責人填寫《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項目總結報告》交自然科學基金委計畫局。自然科學基金委將會同教育部對其完成情況進行考評。
第二十三條 基地所在學校應切實加強對基地建設和基金實施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和檢查基地建設情況,幫助解決基地建設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項目執行期滿時,各單位主管財務部門完成項目經費決算並向自然科學基金委計畫局提供經費使用情況匯總表,自然科學基金委將對經費使用及決算進行抽查。
第二十六條 "十五"期間,教育部和自然科學基金委將視實際情況研究引進基地的滾動機制。

第四章 教研專項的申請、評審與實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教學改革研究專項經費主要用於教育部立項的"國家理科基地教改項目"、"國家理科基地創建名牌課程項目"的研究與實踐。
第二十八條 "國家理科基地教改項目"和"國家理科基地創建名牌課程項目",凡已經教育部批准立項的,由主持學校和項目負責人向教育部提出經費申請;滾動實施的項目,由有關學校和項目負責人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項目申請。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高教司根據教學改革總體部署,組織有關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的專家對申請的項目進行評審論證,根據評審意見,提出資助方案,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條 學校應由主管教學工作的領導負責項目的實施、檢查和驗收。項目負責人每年年終要向項目管理部門報送研究和改革進展情況。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高教司對各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對教學研究項目完成得好的基地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優先審批後繼項目計畫;對項目管理不當、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視情況減少或停止申報新的項目經費,直至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教學研究經費下達到有關院校後,學校應立即開展有關工作;各有關學校應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並落實相應的配套資金。
第三十三條 受資助項目的研究結果發表的論文、專著以及其它形式公開發布的成果,須註明受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資助。
第三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束時,向教育部高教司報送經費決算表。教育部高教司將對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高教司每年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交專項工作年度進展報告,項目結束時提交專項總結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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