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本權利

國家基本權利,是指主權國家固有的權利。一般認為包括四個方面:(1)獨立權。國家按照自己意志獨立處理本國事務而不受他國控制和干涉的權力,本國事務包括政治與經濟兩大方面。獨立權的特性在於自主和排它;(2)平等權。主權國家不分大小、強弱,也不問其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的性質和發展水平如何,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國家的平等不能只表現在形式上,而必須體現在實質上;(3)自保權。包括兩方面,一指便用自己的力量進行國防建設以防止可能發生的外來侵略的權力,一指當國家實際i已受到外國的武裝侵略時可以進行單獨和集體的自衛的權力,即防禦權和自衛權。行使自保權必須嚴格遵守國際法的規定“;(4)管轄權。主要指屬地優越權(又稱領域管轄權或屬地管轄權)和屬人優越權(又稱國籍管轄權或屬人管轄權)。前者指國家在其所屬領域內有權按照本國的法律和政策對所有的人和物或發生的事件實行管轄,後者指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問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

也包括保護性管轄權和普遍性管轄權,前者指國家有權根據國際法對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對該國國家或該國公民所犯的某種罪行實行管轄,後者指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對某些特定的國際罪行因其普遍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的利益,不論犯罪行為發生於何地和罪犯的國籍如何,各國均有權對其實行管轄,這類犯罪行為如海盜、販賣奴隸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