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震局直屬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公司的副總經理、三總師的聘任,報國家地震局備案。 第十條公司應根據國家地震局的投入確定上交利潤。 第十四條公司對國家地震局授予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國有資產(建築、土地和大型設備等)的處置,如抵押、投入、轉讓等,應報國家地震局審批。

第一條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為促進國家地震局直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正常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同時確保國家地震局作為主辦單位及投資者的經濟利益,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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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家地震局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和公司承擔的責任內,授予公司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國家地震局對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公司上交利潤的方式、比例,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重要國有資產的處置等方面行使管理職責。
第三條 國家地震局科技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開發辦)是歸口管理公司的職能部門,負責協調局有關部門共同支持公司的發展,辦理有關事宜。公司重大事宜由開發辦商有關部門後報局領導定。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的任免、調配、考核、晉升、獎懲、退(離)休等管理工作由人教司、開發辦協助局管理。
第五條 公司的副董事長、董事由開發辦商有關部門提名,人教司任免。
第六條 公司的副總經理、三總師的聘任,報國家地震局備案。
第七條 董事會每屆四年。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由國家地震局進行綜合考評,決定是否連任。
董事會向國家地震局負責。未設董事會的公司,總經理直接向國家地震局負責。
第八條 公司經營形式原則上採取承包經營,由公司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與國家地震局簽訂全面承包協定,協定書中明確制定各項經濟指標以及與國家地震局的利益關係。國家地震局將根據協定書執行情況對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給予獎勵或懲罰。對任職期間不稱職者,國家地震局有權免去其職務。觸范法律的,將按法律程式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公司的財務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企業財會制度,並接受國家地震局財務主管部門的巨觀管理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定期向財務主管部門報送各項財務報表。
第十條 公司應根據國家地震局的投入確定上交利潤。投入包括流動資金、劃撥給公司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及籌建公司或項目進行中局為其提供的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 公司上交利潤應兼顧國家利潤及公司的發展,上交利潤第一年不低於總利潤的10%(或以固定資產投入的5-10%。資金投入的10-20%計算),逐年遞增,最高不超過總利潤的30%,其餘留作公司的儲備基金、發展基金、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發展基金不得少於總利潤的40%。
第十二條 對一些由局投資的重點項目,可採取專項承包,由公司與主管部門協商確定最低上交基數,隨項目效益增加逐年遞增。
第十三條 公司投資項目凡超過自有資金承受能力,需要國家地震局貸款或投資,可按科技開發基金申報程式辦理,申請銀行貸款超過自有資金承受能力的,須經國家地震局審批。
第十四條 公司對國家地震局授予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國有資產(建築、土地和大型設備等)的處置,如抵押、投入、轉讓等,應報國家地震局審批。
第十五條 公司在境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按有關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 公司編制按國家體改委檔案精神自定,除國家地震局配備的專職人員外實行聘任或契約制,公司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按對企業有關規定辦理,公司所需各類中專以上畢業生,報請國家地震局列入計畫。
此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試行中有關問題,由國家地震局科技開發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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