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

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

按照原衛生部關於發布《臨床生物化學檢驗常規項目分析質量指標》等8項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衛通(2012)23號)的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衛生計生會結合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實際,組織醫學專家對《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在具體工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

內容

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 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br/]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br/]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br/] (二)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br/]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br/]  第二條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br/]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br/]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br/]  第三條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br/]  第四條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br/]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br/]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br/]  第五條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br/]  第六條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br/]  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B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br/]  第八條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br/]  第九條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br/]  第十條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br/]  第十一條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br/]  第十二條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br/]  第十三條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br/]  第十四條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br/]  第十五條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br/]  第十六條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br/]  第十七條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br/]  第十八條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愛滋病,不合格。[br/]  第十九條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br/]  第二十條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br/]  第二十一條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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