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通知
財政部 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教〔2010〕3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口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口計生委:
制定《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
財 政 部
人口計生委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辦法全文
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試點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運行,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試點工作的通知》(國人口發〔2010〕29號),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試點專項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設立,資金使用堅持“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加強管理、保證效益”的原則。
第三條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核實確認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對象資格和人數,管理技術服務工作,編制資金需求計畫,對相關數據進行綜合分析。
財政部門負責國家免費孕前檢查專項資金的預算、決算,及時足額支付資金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 試點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接受財政、人口計生、監察和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試點專項資金補助對象、支出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享受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的目標人群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生育政策並準備懷孕的夫婦。
(二)夫婦至少一方為農業人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三)夫婦至少一方具有本地戶籍或夫婦雙方非本地戶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四)在定點服務機構接受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目標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需要再次接受檢查的,可在醫生指導下自費接受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第七條 試點地區應將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納入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範圍,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服務。
第八條 試點專項資金用於提供健康教育、體格檢查、臨床實驗室檢查、風險評估、諮詢指導等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
第九條 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基本服務項目國家結算標準為每對夫婦每孩次240元。省級人口計生、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出生缺陷高發病種及疾病流行情況,在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基本服務項目基礎上有針對性的增加服務內容,確定本地區服務項目,並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本地區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經費結算標準,超出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基本服務項目增設的區域性檢查項目所發生的費用由地方財政負擔。
第三章 試點專項資金來源、撥付和結算
第十條 試點專項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納入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地方負擔的資金以省級財政為主。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總預算會計設立專賬,分別核算中央財政撥付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試點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結算標準,西部試點地區中央財政負擔80%,地方財政負擔20%;中部試點地區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50%;東部試點地區中央財政負擔20%,地方財政負擔80%。
在保證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基本服務項目基礎上,當地結算標準超出國家結算標準240元的部分,由地方財政負擔;當地結算標準低於國家結算標準240元的部分,中央財政結餘資金沖抵次年中央財政應負擔資金。
第十三條 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按照“當年全額預撥、次年考核結算、差額多抵少補”原則下達。
年初按各地上年度農業戶口或農村居民戶口(含流動人口)出生人口總數預撥當年專項資金,次年按各地上年末實際檢查人數和檢查項目結算上年度專項資金。上年差額資金區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多撥資金分別用於抵頂當年中央和地方預撥資金;少撥資金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予以補足。
第十四條 中央財政安排的試點專項資金於每年6月30日以前下達,地方財政應在7月31日前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十五條 試點專項資金結算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目標人群,自願申請參加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村、鄉計畫生育專職幹部進行資格初審,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核實確認。經核實後,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發放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卡,同時建立相關檔案信息。
(二)定點服務機構依據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卡核實服務對象身份,按規定提供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項目。
(三)定點服務機構每月向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報送檢查人數和檢查項目等情況,並提供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經費單,經縣級人口計生部門覆核、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由縣級財政部門五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撥至定點服務機構。縣級人口計生部門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單據,以備核查。
第四章 試點專項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人口計生部門建立試點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機制。財政部和人口計生委每年採取直接或委託方式對各地資金撥付和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加強對定點服務機構的監督。定點服務機構不按協定履行檢查項目、騙取專項資金的,取消定點服務資格,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的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或減少免費優生健康檢查基本服務項目內容和降低服務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試點專項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專項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證明不實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試點期間試點地區試點專項資金管理。各地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