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以下簡稱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根據《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關於國家科研計畫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等,結合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傑出青年基金)管理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主要用於資助:
(一)國內及即將回國(內地)工作的優秀青年學者,在國內(內地)進行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部分套用研究;
(二)海外及香港、澳門地區部分優秀青年學者,每年在國內(內地)進行一定期限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部分套用研究。
第三條 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經費管理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
第四條 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包括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香港和澳門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等。
第五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同時要有利於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第七條 獲資助者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項目依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資助經費預算,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項目研究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包括從傑出青年基金獲得的資助、從項目依託單位獲得的資助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支出預算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管理費。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製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實驗室改裝費:為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傑出青年基金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用於: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中與研究工作有直接關係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獲資助者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不得超過傑出青年基金資助經費的20%,所需外匯額度自行解決。 海外及香港、澳門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獲資助者在資助期內每年往返旅費及合作期間食宿補貼等費用,不得超過傑出青年基金資助經費的20%。 (三)勞務費是指用於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的勞務費用。勞務費不得超過傑出青年基金資助經費的10%。
(四)管理費是指項目依託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占用費等。管理費不得超過傑出青年基金資助經費的5%,協作單位不得重複提取。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中介機構對資助項目研究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資助額度依據傑出青年基金各類項目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以及相關的財政、財務制度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審核後確定。
第十條 獲資助者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一般不做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加強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項目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在研資助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項目的結餘經費,仍用於項目依託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部分套用研究工作。
第三章 撥款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在首次申請傑出青年基金項目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單位信息表",報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依託單位的銀行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函告自然科學基金委。第十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撥至項目依託單位,接收撥款單位與項目依託單位必須一致。
第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撥款,按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資助項目的協作費由項目依託單位依據協作契約轉撥。
第十九條 因故中止實施或撤銷的資助項目停止撥款,項目依託單位應將已撥經費餘額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逾期不退回的,緩撥該單位其他項目的資助經費。
第四章 經費決算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研究結束後,獲資助者應會同項目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准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資助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存檔備查。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簽署審核意見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一條 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結題的資助項目,獲資助者和項目依託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列入項目依託單位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獲資助者和項目依託單位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對項目資助經費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
第二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依託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及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緩撥項目資助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撤銷資助項目等處理措施。項目依託單位應對情節嚴重的有關人員,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會同財政部制定適合傑出青年基金特點的績效考評辦法,對項目的實施及經費使用效益進行考評。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建立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庫,並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購置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歸項目依託單位,必須納入項目依託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印發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