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房銀行

國家住房銀行

當前,我國經濟運行“有喜有憂”。“喜”在結構調整已現成效,第三產業增加值超過第二產業,失業率保持較低水平,社會總體穩定。“憂”在新的經濟成長動力尚未形成,經濟增速繼續下行,或將引發長期累積風險的集中釋放。目前,房地產業仍是我國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經濟“房地產化”短期內難以扭轉。 因此,必須穩定房地產市場,為結構調整和體制改革創造時間和空間。穩定房地產市場,關鍵是增加住房消費需求。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基礎,設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機構(或可定名為國家住房銀行),是增加住房消費需求的有效措施,應抓緊組織實施。

設立住房銀行意義重大

1998年,我國推行住房制度改革,通過出售公有住房、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等措施,培育個人住房消費能力。2003年後,政策重心從培育消費需求轉向調控住房供給,導致供需結構失衡,房價持續上漲,不得不推出限購限貸等行政措施,通過大規模建設保障性住房,對沖房價上漲壓力。目前,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巨大,化解產能過剩、地方融資平台和影子銀行風險,守住不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底線,需要轉變住房政策取向,從調控供給轉為培育需求。加快改革住房公積金制度,將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整合為國家住房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提供低息住房貸款,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需求。

第一,提高家庭購房能力。購買住房是家庭主要支出項目,資金需求巨大,一般都需要貸款支持。因貸款期限長,且按複利計息,利率水平對還貸成本十分敏感。一筆本金100萬元、期限20年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每提高1個百分點,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增加14萬元。貸款利率對住房需求影響巨大,是決定房地產市場走勢的核心要素。商業銀行在盈利性和流動性目標約束下,難以降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通過國家住房銀行提供低息貸款,可以解決“貸款難”和“貸款貴”問題,有效提高家庭購房能力,增加住房消費需求。

第二,完善巨觀調控機制。截止2014年底,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餘額11.5萬億元,占個人住房貸款餘額82%。目前,央行已放開銀行貸款利率,但仍控制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個人住房貸款成為商業銀行貸款期限最長、收益率最低的資產,與營利性和流動性商業目標相悖。銀行實際承擔商業性和政策性雙重職責,既削弱了貨幣政策的有效性,也加劇了房地產市場的波動性。設立國家住房銀行,可以有效解決商業銀行“順周期”操作問題,避免房地產市場大起大落,拓展貨幣政策操作空間,為利率市場化改革創造條件。

第三,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新型城鎮化的核心是以人為本,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目前,已有約2億農村人口在城鎮就業。就業問題解決後,迫切需要解決住房和子女教育問題。醫療和養老保障則是中長期問題。住建部調查,進城農村人口在城鎮購房比例不到1%,絕大部分居住在棚戶區、城中村和建築工地,居住條件惡劣。這個群體規模巨大,僅靠財政投入難以支撐,需要農民工、就業單位和國家“三家抬”。將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個人繳存一部分,單位補助一部分,國家支持一部分,積累在城鎮購房首期付款,再由國家住房銀行提供低息貸款,後續還款用住房公積金支付,將有效緩解購房能力不足矛盾,提升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效益。

第四,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住房公積金是國際經驗和我國國情相結合的一項制度創新,對推動住房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的主要問題是制度功能弱化、利益結構失衡、管理運營粗放。根源是體制機制存在弊端。一是城市分散管理,不能跨市融通,貸款需求旺盛城市資金短缺,貸款需求不足城市資金閒置,難以充分發揮作用;二是管理鏈條過長,管理中心為事業單位,不具有金融職能,金融業務要委託銀行辦理,導致管理成本高,服務效率低,存在風險隱患。通過設立國家住房銀行,整合各市管理中心,可以有效提高資金管理集約化、專業化和精細化水平,降低管理運營成本,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用,保障繳存職工權益。

目前,設立國家住房銀行條件已基本成熟。一是改革依據充分。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23條提出“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45條要求“建立公開規範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二是資金規模巨大。截至去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3.7萬億元,住房維修資金約5000億元。如允許每年發行專項金融債券1萬億元,今年資金規模接近6萬億元,2020年預計達到20萬億元,可基本滿足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的低息貸款需求。三是已有人員和機構。目前,全國共有管理中心342個,業務網點2651個,從業人員3.8萬人,可充分利用這些機構、網點和人員,組建國家住房銀行分行和支行,中央設立總行,對各地分支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四是籌措資本金。全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已接近800億元,其中500多億元為超額撥備,可轉化為住房銀行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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