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擇業暫行辦法

《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擇業暫行辦法》在1996.01.09由人事部頒布。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資源的配置、使用、開發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畢業生,是指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畢業後國家不負責分配工作的非在職畢業生。

第三條 畢業生通過人才市場在多種所有制範圍內自主擇業,可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崗位上工作。

第四條 機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畢業生,必須在政府人事部門當年下達的增人、增乾計畫內,有國家人事部或省級人事部門批准的招乾、招人指標,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錄(聘)用手續。

第五條 到國有企業和非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畢業生,應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契約。聘用契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鑑證。

第六條 畢業生擇業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畢業生持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所在學校開具的證明,到學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領取《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擇業推薦表》;

(二)畢業生持《推薦表》在規定的擇業區域內自主擇業;

(三)用人單位在《推薦表》上籤署同意意見後,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為畢業生開具人事部統一制發的《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工作介紹信》;

(四)畢業生持《工作介紹信》到用人單位報到,並辦理落戶等有關手續。畢業生參加公務員考試的,按公務員考試錄用程式和要求辦理。

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接收的畢業生檔案,原則上由所在單位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單位接收的畢業生檔案,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畢業生畢業時沒有找到用人單位的,由學校將畢業生檔案轉至畢業生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第八條 畢業生的見習、轉正等事項,執行國家關於同等學歷人員的規定。

第九條 原系農業戶口的畢業生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錄(聘)用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十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在畢業生擇業管理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犯紀律,負主要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以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擇業推薦表》、《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工作介紹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統一複製。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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