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做好1996年全國高校畢業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關於做好1996年全國高校畢業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人事部
【發布文號】人發[1996]15號
【發布日期】1996-02-12
【生效日期】1996-0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人事部關於做好1996年全國高校
畢業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發〔1996〕15號)

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發〔1993〕3號)和《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國發〔1994〕39號)提出的要求,1996年是高校畢業生招生分配新舊體制並軌前的關鍵一年,需要創造條件,積累經驗,打好基礎。為加快推進高校畢業生進入人才市場擇業步伐,合理配置和使用好高校畢業生人才資源,維護社會安定,做好1996年全國高校畢業生接收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把好國家公務員隊伍入口關,加強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做好高校畢業生人才資源的配置管理工作。在畢業生供求信息收集發布、接收計畫的編制與下達、雙向選擇和供需見面活動、接收協定制發、協定鑑證、畢業生報到、體檢、見習期管理等接收工作的主要環節,加大改革步伐,規範主體行為,促進高校畢業生接收工作順利開展。

二、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根據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在做好現有人員分流工作的同時,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今後,國家行政機關從應屆高校畢業生中錄用公務員,一律實行考試考核的辦法。省級以上黨政機關要堅持從經過基層工作鍛鍊的高校畢業生中考試錄用畢業生,錄用專業性很強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畢業生,必須經中組部、人事部或省委組織部、省人民政府人事廳(局)批准,在下達的指導內接收。1996年繼續為基層公安機關選拔部分優秀高校畢業生,選拔、培養、考察等工作仍執行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從全國高等學校選拔部分優秀應屆畢業生到基層公安機關鍛鍊培養的通知》(人調發〔1994〕11號)。對中共黨員、學生幹部和三好學生要優先選拔,專業選擇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三、各級人事部門要對事業單位接收高校應屆畢業生進行巨觀管理、分類指導。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要嚴格在核定編制及政府人事部門下達的年度增人計畫內接收畢業生;鼓勵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在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的前提下,積極接收畢業生;大力支持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接收畢業生。各類事業單位接收博士畢業生,只要專業對口、工作需要,國家即確認其編制。

四、各級人事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國有企業接收畢業生。人事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一批國家重點單位,分期分批從全國高校中選拔一批政治素質好,學歷層次高,組織能力強的優秀應屆畢業生,作為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的後備力量充實到這些單位,跟蹤培養,重點使用。各地區、各部門也應採取多種形式為國有企業輸送優秀畢業生。

五、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建立人事代理制度,為用人單位接收畢業生進行人事代理工作,積極疏通委託單位接收畢業生的渠道,按照委託單位提出的代理要求,在檔案管理、職稱考評、轉正定級、出國政審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務。重點做好“三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等無主管部門的企事業單位的人事代理工作。

六、各地區、各部門的人事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畢業生接收政策。條件成熟的地方和部門,要將畢業生全部推向市場,與用人單位進行雙向選擇;其他地區和部門也要採取措施,加快推進高校畢業生進入人才市場擇業的步伐。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要積極幫助推薦待業畢業生,進行檔案管理、落戶、培訓等社會化服務。

七、各地區、各部門在編制1996年接收計畫時,要優先考慮基層單位、生產、科研、教學第一線的需要。在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畢業生接收工作的同時,還要積極接收國家重點院校的畢業生,尤其是長線專業的畢業生。

八、高校畢業生供需信息工作是促進畢業生進入人才市場擇業的基礎性工作,各級人事部門要完善信息工作制度,形成工作體系,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期間,重點收集、整理、發布用人單位需求信息,與有關部門配合,掌握畢業生生源信息。要充分利用各種信息手段,如印製專門的畢業生供需信息冊,在人事、人才報刊開闢供需信息專欄,進行各種方式的信息聯網,通過各種新聞媒介為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提供信息服務。要主動與有關高校和畢業生分配主管部門聯繫,拓寬信息溝通渠道,提高信息利用率。

九、各級人事部門要充分利用畢業生的假期,開展多種形式的高校畢業生雙向選擇或供需見面活動。高等學校比較集中的大中城市政府人事部門,要繼續積極舉辦以招聘畢業生為主要內容的人才市場活動。各地區、各部門舉辦高校畢業生雙向選擇或供需見面活動,應按照我部《人才市場管理暫行規定》(人發〔1996〕11號),建立相應的申報審批制度。要認真探討畢業生人才市場規律,研究提高市場的實際效果,逐步規範畢業生人才市場活動。

十、要認真貫徹我部頒布的《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擇業暫行辦法》(人發〔1996〕5號),並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儘快研究提出貫徹意見。要積極創造條件,切實為國家不包分配畢業生進入人才市場擇業提供多方面的服務,並嚴格按照這個辦法的規定程式接收畢業生。

十一、各級人事部門要重視畢業生就業分配後的檢查調整工作。確屬使用不當或有特殊原因的畢業生,要予以調整。其中,調整進入國家行政機關的,要按照國家公務員的有關規定進行考試考核。省屬院校畢業生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負責,並辦理調整手續;部屬院校畢業生的調整,由畢業生所屬部委人事部門提出調整意見,畢業生院校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部門辦理調整手續。調整進入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在京單位的,由擬接收部委報人事部審批。各級人事部門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十二、各級黨政機關、我部確定的國家重點單位、軍隊、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接收的畢業生,有關學校和畢業生主管部門不得收取用人單位或畢業生的教育補償費或培養費等費用。各類用人單位不得收取畢業生風險抵押金等費用。
1996年高校畢業生接收工作任務重,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影響大,各級人事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從大局出發,強化改革意識,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做到有規劃,有檢查,有落實。重點事項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領導支持,確保1996年高校畢業生接收工作的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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