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簡介
出品企業: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險種類別:分紅保險+重疾
險種構成:主險+附加險(國壽附加鴻康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投保年齡:18周歲至50周歲
產品特色
保障期長
交費10或20年,保障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周歲的契約年生效對應日觀察期短
重疾觀察期短,從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僅有180天超額返還
滿期生存,返還所交保費的120%重疾面廣
除保險行業協會規定的25種重疾外,額外增加10種重疾保障保費豁免
重疾賠付後保費豁免,繼續享有身故與滿期保障保單借款
提供方便的借款功能,呵護您的幸福的生活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契約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紅利事項
在契約保險期間內,在符合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保險公司確定本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處理方式:
一、現金領取;
二、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處理方式,保險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本契約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保險公司紅利的分配。
保險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兩種。交付方式為分期交付的,交費期間為十年,交付方式分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利益條款
條款是約定哪些是屬於保險責任,哪些是屬於除外責任,出險後如何賠償,等等。簡而言之,保險條款就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雙方對保險契約的約定。所以要弄懂保險產品一定要細讀保險條款。那么國壽鴻康兩全保險的條款是怎樣的呢?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
國壽鴻康兩全保險(A款)(分紅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鴻康兩全保險(A款)(分紅型)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基本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凡十八周歲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契約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開始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契約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自本契約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起本契約生效,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生效對應日以該日期計算。
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二十年。
第五條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若本契約附加的“國壽附加鴻康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A款)契約”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為零。
第六條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本契約及國壽附加鴻康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A款)契約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第七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契約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第八條紅利事項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在符合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處理方式:
一、現金領取;
二、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處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本契約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本公司紅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
第九條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兩種。交付方式為分期交付的,交費期間為十年,交付方式分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十條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
一、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申請滿期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保險契約終止
本契約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終止:
1.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為零;
2.本契約約定的其他終止的情形。
第十二條附則
一、本契約“保險契約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開始”事項以本契約利益條款第三條約定為準;本契約基本條款中“保險契約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開始”和“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事項不適用於本契約。
二、本契約基本條款與本契約利益條款相牴觸的,以本契約利益條款為準。
第十三條釋義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戰爭: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衝突: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