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評估機構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的通知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評估機構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為建立一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土地評估中介隊伍,保證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執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的有關精神,現就從事土地評估的中介服務機構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土地評估機構脫鉤改制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土地評估機構脫鉤改制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大力促進土地評估機構的改革與重組,積極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主管部門的脫鉤,使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成為參與市場競爭、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使土地評估事業單位真正成為承擔政府公益性、職能性評估任務和技術協調工作、不再承攬中介業務的機構。
根據土地評估工作的特點,土地評估機構改革的具體目標是:將現有土地評估機構改制為兩類不同性質的機構:一類是按《公司法》或《合夥企業法》等有關規定改制成由土地估價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出資設立的合夥制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土地評估中介服務機構。這類機構必須按要求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脫鉤後其從業範圍界定為市場中介性的土地評估,主要涉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地價評估;亦可在特定條件下受政府委託從事公益性、職能性、社會服務性的土地評估;具有A級資質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還可承擔企業改制及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評估。另一類是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進行登記,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專職承擔政府職能性、公益性、社會服務性的土地評估,主要涉及落實政府職能所需的評估,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出讓底價的評估等,這類機構及下設的附屬評估機構將不再承擔土地評估的中介業務。

二、脫鉤改制的原則
(一)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改變土地評估中介服務機構隸屬於某一主管部門的模式。土地評估機構改制後與政府主管部門在人、財、物等方面徹底脫鉤。
(二)兼顧國家、評估機構和個人利益,既要保證脫鉤後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必要的財產條件,又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正確處理機構脫鉤、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既要保證土地評估機構工作的正常運轉,又要促進土地評估中介機構上規模、上水平,使其穩步、健康發展。

三、脫鉤的內容
從事土地評估中介服務的機構,應在人員、財務、職能、名稱四個方面,按規定與主管部門徹底脫鉤。具體要求如下:
(一)人員脫鉤
脫鉤後的土地評估中介服務機構對人員實行自主管理。
1.評估機構的在職人員,不再列入行政或事業編制,其人事關係檔案應轉至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內部人事工作由機構自行管理,新增人員由評估機構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自主向社會招聘。
2.脫鉤後,政府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不再任命和管理機構負責人,土地評估機構自行決定其經營者、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
3.政府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一律不準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中兼職、掛職,原由主管部門派到土地評估機構工作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人志願,決定去留,只保留一方。
(二)財務脫鉤
脫鉤後的土地評估機構,實行財務自主。
1.在脫鉤改制前,應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財務審計、清產核資、界定產權和財產分割,並簽訂產權劃分協定書和資產處置意向書。財產分割可參照有關部門的做法由擬脫鉤的機構與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2.在界定產權和進行財產處置時,要本著“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兼顧土地評估人員智力勞動形成資產積累的特點。
3.脫鉤後,政府主管部門不再持有或變相持有評估機構的股份。對政府主管部門原持有的股權或出資可採取由評估機構購買或轉為債權的方式,一次性或逐步由其主管部門收回。
4.對原由政府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出資(參股)設立的、已在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的機構,在脫鉤改制後,原有企、事業單位的出資可暫時保留,但不得在評估機構中控股,多餘的資金及股份,可參照上款處理。
(三)職能脫鉤
1.脫鉤後的土地評估機構納入行業管理,不再是主管部門的下屬機構,不再行使政府有關行政職能,不得以主管部門的名義執業或招攬業務,不得依靠行政權力占領市場。
2.政府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脫鉤改制後的土地評估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行政干預,不得通過行政權力向脫鉤後的機構收取有關費用,亦不得為機構介紹客戶。
(四)名稱脫鉤
脫鉤後的機構名稱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不得以地名、部門、單位的稱謂直接作為評估機構的名稱。

四、脫鉤程式與資質評審
1.土地評估機構根據本通知精神,向主管部門提出脫鉤申請,並提交本機構人、財、物基本情況以及脫鉤改制方案。
2.主管部門與評估機構共同協商,在妥善處理好雙方人、財、物等多方面的關係後,作出同意脫鉤的批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A級機構脫鉤後應報國土資源部備案,B級或C級機構報省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對A級和B級(或C級)機構的脫鉤工作進行檢查。
4.在脫鉤改制工作全面完成後,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將只對從事土地評估中介服務的機構進行資質評審。
5.不再從事中介服務的土地評估事業機構,其機構和人員要求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
1.關於脫鉤改制的時間要求。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脫鉤改制工作應與當前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同步進行;條件成熟的或因從事其他領域評估工作需要的,可在政府機構改革之前完成脫鉤改制工作;條件不成熟的,可在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之後完成脫鉤改制工作,各單位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靈活掌握。
2.關於土地評估業務量的問題。對土地評估業務量小的地方,各地在進行評估機構脫鉤改制時可不保留事業性質的土地評估機構,而直接將政府職能性、公益性、社會服務性的土地評估業務委託給脫鉤後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作為公益性任務承擔。在脫鉤改制的過渡時期,對沒有成立或暫時沒有能力成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地方,市場性的土地評估業務可暫由事業性的土地評估機構承擔,但時間不得超過2000年9月底。
3.關於財產處置問題。各主管部門在對脫鉤機構的財產處置問題上,不僅要將評估人員智力勞動的積累量化為評估機構的自有資產,還要為脫鉤後的機構和人員正常運轉提供工作保障、生活保障及必需的資金,包括職工住房、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以及職業風險基金等,不得因脫鉤改制而影響評估機構的穩定發展。同時在財產處置問題上,也要防止私分國有資產或將界定為評估機構的資產轉讓為個人財產。
4.關於對脫鉤機構的扶持和鼓勵問題。各地土地管理部門及機構的主管部門應採取切實措施,大力鼓勵積極扶持土地評估機構的脫鉤改制,對原由評估機構使用的辦公用房、交通工具、辦公設備等,政府主管部門應給予使用上的方便和租金上的優惠。
5.關於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審批。各地應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規範土地評估機構的設立,各地土地管理部門不在機構進行工商登記前設立審批環節,不對土地評估機構的從業資格進行審批。
土地評估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是土地評估行業的一項重大改革,事關土地評估事業的健康發展,事關評估機構的發展與完善。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既要積極支持土地評估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又要做好監督、檢查工作,防止假脫鉤,確保真正建立起一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中介機構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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