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劃定並發布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名單;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三)依法承辦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負責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的確定;指導全國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
(四)負責擬訂礦業權市場管理的制度、規定;指導全國礦業權市場建設;擬訂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五)擬訂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管理的制度、規定;制定並下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開採總量控制指標,負責對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六)擬訂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相關標準、技術規範;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的資質管理;組織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
(七)負責礦業權信息化建設;負責管理探礦權、採礦權統一配號和礦業權資料庫。
(八)承辦並調處重大的礦業權權屬糾紛;指導全國礦業權標界工作。
(九)承擔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司內共設4個處,分別是:
(一)綜合處
擬訂礦產資源管理的政策及綜合性管理制度;負責擬訂礦業權市場管理的制度、規定,指導全國礦業權市場建設;負責信息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礦業權核查;組織管理探礦權、採礦權統一配號和礦業權資料庫;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的資質管理;負責司內行政事務性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二)煤炭礦產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煤炭配套的管理制度、規定;提出煤炭兩礦區設立和撤銷的建議,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承辦煤炭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全國探礦權、採礦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煤炭勘查設計和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管;研究、擬訂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相關標準、技術規範;承辦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金屬礦產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金屬礦產配套的管理制度、規定;提出金屬礦產兩礦區設立和撤銷的建議,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承辦金屬礦產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全國探礦權、採礦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金屬礦產勘查設計和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管;研究、擬訂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相關標準、技術規範;承辦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四)非金屬礦產管理處(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及非金屬礦產配套的管理制度、規定;提出非金屬礦產兩礦區設立和撤銷的建議,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提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設立和撤銷的建議,組織編制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年度勘查開採計畫,下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總量控制指標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管;依法承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及非金屬礦產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全國探礦權、採礦權管理工作;組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及非金屬礦產勘查設計和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管;承辦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