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所說“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系指《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的範圍,並包括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經過職稱評定組織評定了副教授以上職稱並已上報到有關部門“待批”或“待授”的人員。)
為了充分發揮高級專家的作用,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多作貢獻,並有利於新生力量的成長和隊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高級專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正副主任醫師、正副編審、正副譯審、正副研究館員、高級經濟師、高級統計師、高級會計師、特級記者、高級記者、高級工藝美術師,以及文藝六級以上的專家。
第二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年齡,一般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其中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經下述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
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條 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中,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的,在達到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退休年齡時,應當免去其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使他們集中精力繼續從事科學技術或文化藝術等工作。特殊情況經過任免機關批准的除外。
第四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的待遇,按國家統一規定辦理.符合以下情況的,退休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一)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準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二)建國後從國外或者從香港、澳門、台灣回來定居工作的高級專家,其退休費均按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退休幹部的最高標準發給.其中有重大貢獻的,再按本條(一)項規定提高退休費。
第五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後,如身體尚好,可以接受部門或單位的聘請,擔任科學技術或文化藝術顧問,也可以直接承擔業務工作。聘請離休退休高級專家應簽訂聘請契約,聘請條件和受聘人員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各單位和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幹部離休退休後政治、生活待遇的有關規定,對離休退休的高級專家應體貼關懷,熱情愛護;要積極主動地幫助他們繼續進行科學研究、資料整理、著書立說等工作,為他們的業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以前,已經離休退休的高級專家,不再復職。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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