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善高級知識分子工作條件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改善高級知識分子工作條件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56年04月16日發布,自1956年04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為了迅速地發展我國科學和文化事業,爭取在今後12年內,使我國最急需的科學部門接近和趕上世界先進水平,國家必須盡一切可能為高級知識分子創造有利的工作條件。為此,國務院除責成中央各部門從各方面進行工作外,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進行下列工作: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該對當地科學研究機關、高等學校、廠礦、農場、醫院、文藝團體和分散在各地的科學觀測站、氣象台、勘探隊、調查隊、醫療隊、基本建設工地等處的科學家、教授、工程師、醫師、文學家、藝術家的工作條件作一次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採取具體措施,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該迅速地和適當地解決當地科學研究機關、高等學校和醫院中高級知識分子缺少行政工作助手和研究、教學輔助人員的困難。同時,應該積極地解決當地科學研究機關和高等學校所缺房屋、所需實驗用土地和基本建設的地皮等問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該對所屬圖書館、博物館、文物局、文物保管委員會和檔案機構的工作,作一次檢查,切實改善圖書、文物、檔案和各種資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利用的狀況,以利於科學研究工作的進行。同時,對當地經濟、政法、文教和工農業技術資料的收集和整理研究工作,也應該責成有關機關加以規劃,並且逐步地建立和加強起來。
四、今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該經常地關心當地高級知識分子的工作,積極地和及時地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對以上工作的檢查和改進的情況,應該在今年第三季度內向國務院作一次報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