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支持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1)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2.組織力量支持幫助受災嚴重地區加快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

發布意見原因

為支持和幫助蘆山地震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使地震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平。

意見內容

統籌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中央財政分三年安排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46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310億元,由四川省統籌使用;生態修復、地質災害防治和產業發展專項支持資金150億元,根據相關專項規劃合理安排使用。財政部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
積極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由中央財政統借統還。同時,根據受災地區實際情況,中央財政安排綜合性財力補助,由四川省統籌安排,重點用於保障受災嚴重市(州)、縣(區)和鄉鎮政府運轉及社會事業發展需要。
四川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集中財力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各類捐贈資金要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四川省統籌安排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引導紅十字會和慈善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將所接受的捐贈資金認建或承建重建規劃內項目。通過銀行貸款、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多渠道籌措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稅收政策

1.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1)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准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在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在3年內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2.減輕個人稅收負擔。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3.支持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
(1)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2)對因地震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徵耕地占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契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契約,免徵印花稅。
(4)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徵契稅;對因地震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
(5)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鑑定的因災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免稅的納稅人已繳納稅款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4.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4)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徵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徵稅款。
5.促進就業。
(1)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對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四川省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屬於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受災嚴重地區的礦產資源開採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註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註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註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四川省根據本地區實際,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准屬於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機構儘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
(1)全國性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需求優先支持的力度;適當調整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巨觀審慎政策參數,支持增加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的信貸投放。
(2)根據災後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增加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對受災地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再貸款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重點用於支持受災地區農房重建;繼續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下調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
(3)對災前已經發放、因災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實際情況,積極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和措施實施貸款重組。
(4)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城鄉居民住房、農牧業等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民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3.加強信用環境建設。
(1)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於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式及時核銷。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幫助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
(3)充分利用櫃檯、媒體等有效渠道,加強政策宣傳,強化還款意識,使受災民眾充分認識到災後恢復重建貸款與重建補助的本質區別,積極引導受災民眾樹立“誰貸款、誰還本、誰付息”的理念,增強借貸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觀念。
4.實施住房重建優惠信貸服務政策。
(1)對於由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全額擔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質物的農房重建貸款,其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具體利率水平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的本金償還壓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
(2)城鎮受災地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均優惠1個百分點。
5.發揮資本、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後恢復重建。
(1)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優先支持受災地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及已上市企業通過增發、發行公司債等形式實現再融資。
(2)引導、指導有關保險業機構加大對災後恢復重建保險資金的投資力度。
6.對政府外債項目因災造成的損失,給予債務減免,所需還款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土地政策

1.對受災地區及非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規模不超過原有規模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2.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採用BOT(建設—運營—移交)、TOT(轉讓—運營—轉讓)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並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權的工業企業用地,以及規劃異地重建的村莊確需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商企業經營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採用協定出讓方式供地,並掛牌公示。
3.對投資規模大、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4.保證災後恢復重建用地。
優先核定受災地區重建用地規模,科學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決原地重建、異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的用地需求。適時調整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耕地及基本農田布局,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對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預支安排,並經分類統計後上報,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重建用地報批時,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以正式批覆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檔案為依據,並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報有關部門備案後,採取邊占邊補方式落實占補平衡。由四川省統籌耕地開墾費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完成災後恢復重建用地的占補平衡任務。
對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增減掛鈎指標可在市域範圍內安排使用。對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其中,對於臨時用地,使用結束後恢復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補辦手續;對於永久性用地,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許可權辦理用地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邊占邊補,實行占補平衡。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要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5.根據受災地區各類用地的特殊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式,依法依規,保證及時高效用地。
6.支持受災地區開展土地整治,統籌安排災毀土地的整理復墾,地方可統籌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級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重點開展災毀耕地復墾。
7.可先行使用林地,在國家規定的災後恢復重建結束後半年內,再補辦手續。所需林地定額不納入“十二五”期間占用徵收林地定額。災後恢復重建民生項目、農林生產設施項目等,免交森林植被恢復費。

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1.加大就業援助。
(1)將四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範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範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地震災害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四川省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採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須優先吸納當地受災民眾就業。四川省各級政府要組織引導好受災民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鼓勵東部沿海等地區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勞動者轉移就業。對東部沿海等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受災地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受災地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所需資金從東部沿海等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轉移就業的勞動者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所需資金從受災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上述兩項政策審批截止時間為2014年底。
(10)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11)受災地區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對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髮放期限截止到企業恢復生產當月,最長不超過十八個月;對受災企業在恢復生產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企業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補貼。
(12)受災地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並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給予3000元創業補助金。
2.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認定為工傷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工傷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贈、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3.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法院或有關部門宣告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2)加大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受災地區的調劑力度,確保受災地區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支持受災地區全面開展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參保居民因災造成繳費困難的,由本人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緩繳。
(4)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災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符合相關規定的企業職工和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個體參保人員,可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4.保障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1)抓緊恢復受災地區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運行,妥善解決受災民眾看病就醫問題。
(2)傷員應急救治工作完成後,受災民眾的醫療費用原則上通過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
(3)包括一般常見病治療、傳染病防治和衛生防疫。
(4)2013年至2014年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受災地區困難民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解決。
5.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臨時生活救助等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範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產業政策

1.支持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發展文化旅遊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綠色可持續發展。
2.對不適宜原地重建的企業要異地遷建。建設形成資源集約利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發揮的產業集聚區域。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嚴重企業。中央財政對地方淘汰“兩高一資”落後產能給予傾斜支持。
3.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支持受災地區實施優惠留存電量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用戶實行直購電試點。
4.對受災嚴重地區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比例可提高到50%。

糧食政策

適時充實受災地區糧食庫存,滿足受災地區市場需求。做好市場應急調控預案,確保受災地區市場穩定。支持受災地區受損糧食庫維修重建。

地質災害防治和生態修復政策

1.有關部門要進一步開展受災地區的航空遙感及地質災害調查、排查、重大地質災害點勘查和危險性評估工作。支持重點地區和流域地質災害監測與綜合治理工作。
2.有關部門要重點開展受災地區中大比例尺區域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礎數據的調查與更新,部署典型地區地質條件調查。開展災區地質災害成災機理和模式研究。開展龍門山斷裂帶的專題調查研究和監測,對地震活動帶的活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等。支持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和應急避險場所建設。
3.受災地區25度以上坡耕地以及不具備耕種條件的震損耕地,可按程式享受退耕還林政策。對因災損毀的退耕還林工程造林地補植補造種苗費用,可按規定享受中央財政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扶持。
4.對已經享受集體公益林補償政策的農戶,因災造成公益林面積損毀,進行補植補造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繼續享受生態補償政策。
5.按現行規定追加受災地區專項林木採伐限額100萬立方米。對因災受損嚴重的國家一級公益林進行清理採伐。

其他政策

1.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受災地區民眾參與建築廢墟清理、住房建設、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災後恢復重建任務。
2.組織力量支持幫助受災嚴重地區加快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簡化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審批程式,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由四川省自行審批。
3.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應開闢環評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協調相關環評機構開展支援。
上述政策措施,未明確執行期限和適用地區範圍的,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地區範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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