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明電〔2004〕1號
(2004年3月20日頒布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一些地方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挖塘養魚等,使基本農田面積不斷減少,嚴重削弱了糧食生產能力。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現緊急通知如下:
一、堅決制止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要認真執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堅決制止任意改變基本農田用途的行為,切實做好保護基本農田“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於畜禽養殖的建築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限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範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凡在基本農田上進行植樹造林(包括種植速生豐產林)、挖塘養魚、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的必須立即停止和糾正。今後,新增綠色造林、新建和擴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二、正確引導和規範農業結構調整和綠色通道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正確引導農民進行農業結構調整,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和一般耕地發展水產業、畜禽養殖和林果業。編制和實施退耕還林、生態建設與保護、農業結構調整等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進行綠色通道建設要因地制宜,嚴格限定道路沿線綠化頻寬度。道路沿線是耕地的,道路用地範圍以外每側綠化綠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占用基本農田的,應履行基本農田占用報批手續。交通、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用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須做到占補平衡。
三、嚴格控制各類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嚴禁違反法定程式通過修改或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改變基本農田的數量與布局。嚴禁規避基本農田占用審批。嚴格執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審批制度,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要嚴格審查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方案,並按照法定程式報國務院審批。
四、對已經違法違規占用和破壞的基本農田要儘快採取恢復耕種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以下原則對已經違規占用和破壞的基本農田進行處理:(一)對占用基本農田種植速生豐產林的,限期恢復耕種;(二)對在基本農田內建設畜禽養殖等建築物的,限期拆除並予整理;(三)對建設基礎設施造成基本農田耕作力破壞的,限期修復;(四)對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而占用基本農田的,逐步恢復耕種條件;(五)對各類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在依法妥善處理前,不得受理該地區建設用地申請。在具體處理中,要確保農民經濟上不受損失。
五、抓緊開展基本農田保護檢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嚴肅查處違法占用和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清查工作結束後向國務院作出報告。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要按照全國基本農田保護檢查工作方案組織檢查,並將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作為檢查重點內容。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嚴肅查處;對情節嚴重,特別是頂風作案,造成基本農田面積大量減少的地區,要依法嚴肅處理並追究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依照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前發檔案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國務院
20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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