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6年08月23日發布,自1996年08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有效地控制投資規模,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96年開始,對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投資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個體和私營企業的經營性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公益性投資項目不實行資本金制度。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外商投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
二、在投資項目的總投資中,除項目法人(依託現有企業的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現有企業法人即為項目法人)從銀行或資金市場籌措的債務性資金外,還必須擁有一定比例的資本金。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為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具體核定時以經批准的動態概算為依據。
三、投資項目資本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資本金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20%,國家對採用高科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投資者以貨幣方式認繳的資本金,其資金來源有: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家批准的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撥改貸”和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各種規費及其它預算外資金;
(二)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及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股票上市收益資金等)、企業折舊資金以及投資者按照國家規定從資金市場上籌措的資金;
(三)社會個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資項目資本金的資金。
四、投資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的比例,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具體規定如下:
交通運輸、煤炭項目,資本金比例為35%及以上;
鋼鐵、郵電、化肥項目,資本金比例為25%及以上;
電力、機電、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輕工、紡織、商貿及其他行業的項目,資本金比例的20%及以上。
投資項目資本金的具體比例,由項目審批單位根據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以及銀行貸款意願和評估意見等情況,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定。經國務院批准,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可以適當降低資本金比例。
五、對某些投資回報率穩定、收益可靠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投資項目,以及經濟效益好的競爭性投資項目,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試行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或組建股份制公司發行股票方式籌措資本金。
六、為扶持不發達地區物經濟發展,國家主要通過在投資項目資本金中適當增加國家投資的比重,在信貸資金中適當增加政策性貸款比重以及適當延長政策性貸款的還款期等措施增強其投融資能力。
七、投資項目的資本金一次認繳,並根據批准建設的進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八、試行資本金制度的投資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要就資本金籌措情況作出詳細說明,包括出資方、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資本金認繳進度等有關內容。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附有各出資方承諾出資的檔案,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還須附有資產評估證明等有關材料。
對投資項目概算要實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凡實際動態概算超過原批准動態概算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應按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以經批准調整後的概算為基數,相應進行調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各出資方應增加的資本金。實際動態概算超過原批准動態概算10%的,其概算調整須報原概算審批單位批准。
九、主要使用商業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投資者應將資本金按分年應到位數量存入其主要貸款銀行;主要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應將資本金存入國家開發銀行指定的銀行。投資項目資本金只能用於項目建設,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有關銀行承諾貸款後,要根據投資項目建設進度和資本金到位情況分年發放貸款。
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對投資項目資本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資本金未按照規定進度和數額到位的投資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發給投資許可證,金融部門不予貸款。對將已存入銀行的資本金挪作它用的,在投資者未按規定予以糾正之前,銀行要停止對該項目撥付貸款。
對資本金來源不符合有關規定,弄虛作假,以及抽逃資本金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者處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必要時停緩建有關項目。
十、對在本通知印發前已批准項目建議書,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項目,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補報有關資本金方面的材料;對已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尚未批准開工報告的投資項目,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實資本金,並補報有關資本金落實情況的材料,重新編報開工報告;凡資本金不落實的投資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十一、本通知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涉及技術改造項目資本金的有關問題,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在資本金制度試行期間要檢查監督資本金制度執行情況,認真總結經驗,以便在試行一段時間後,進一步修改完善,正式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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