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全面徹底清查樓堂館所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全面徹底清查樓堂館所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全面徹底清查樓堂館所的通知》是由國務院在1988年10月12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08月30日,發文字號為國發〔1988〕71號。

檔案背景

為了控制樓堂館所的建設,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和國家計委先後發出了關於清理樓堂館所項目的通知,各地區、各部門對全國樓堂館所項目進行了一次清理,並停建、緩建了一批項目。但是,由於不少部門和地方對這次清理樓堂館所項目的意義認識不足,重視不夠,致使清理工作搞得不認真、不全面、不徹底。針對這種情況,今年八月國務院決定由國家計委牽頭,國務院辦公廳、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統計局和河北、遼寧兩省有關部門參加,組成國務院北戴河興城樓堂館所清查工作小組,對兩地的樓堂館所項目進行了全面、徹底的清理,重點清查了在建的五十六個項目,建築面積三十四萬二千平方米。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控制樓堂館所的建設,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和國家計委先後發出了關於清理樓堂館所項目的通知,各地區、各部門對全國樓堂館所項目進行了一次清理,並停建、緩建了一批項目。但是,由於不少部門和地方對這次清理樓堂館所項目的意義認識不足,重視不夠,致使清理工作搞得不認真、不全面、不徹底。針對這種情況,今年八月國務院決定由國家計委牽頭,國務院辦公廳、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統計局和河北、遼寧兩省有關部門參加,組成國務院北戴河興城樓堂館所清查工作小組,對兩地的樓堂館所項目進行了全面、徹底的清理,重點清查了在建的五十六個項目,建築面積三十四萬二千平方米。經過清查,決定停建、緩建和部分停緩建三十九個項目、十二個單項工程,建築面積二十萬九千平方米,占在建項目建築面積的61.1%(其中全部停緩建二十二項,建築面積十萬六千平方米;部分停緩建十七項和單項工程十二項,建築面積十萬三千平方米)。確定停緩建的項目,已由國家計委下達執行。準予續建的十七項,建築面積十三萬三千平方米,占在建項目建築面積的38.9%,都是工作量完成70%以上,建設資金落實、來源正當,並已列入國家計畫內的項目。這批項目建成以後如何處理,國務院已責成國家計委研究提出意見。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北戴河興城樓堂館所清查工作小組的做法,在上半年清理的基礎上,對在建和擬建的樓堂館所項目分期分批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第一批清查的城市見附屬檔案,其餘城市放在第二批清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次清查樓堂館所的意義,將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這次清查的重點是在建項目,要通過清查下決心停建一批、緩建一批,把興建樓堂館所之風真正剎住。為此,現作如下規定:

一、清查的原則

(一)國務院發布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範圍內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樓堂館所在建項目,均須進行清查。

(二)凡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或沒有列入部門和地方基本建設計畫的項目,一律停建。

(三)計畫內的在建項目,原則上按完成該項目總投資工作量50%以上、單項工程完成投資工作量70%以上的,可以繼續建設;完成項目總投資工作量不足50%,單項工程不足70%的,要停建或緩建(上述項目總投資和單項工程投資如預計投資超過概算投資的,按預計投資計算);在建項目尚未開工的單項工程,一律不得再開。

(四)對於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不包括利用我國海外公司、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金以及我在海外發行債券建設的項目),為維護對外信譽,已經開工的可繼續建設,但雙方同意中止契約的要停建,不得另找合作對象。中外合資項目中,外資不多、對外影響不大、又剛開工不久的項目,也可考慮停緩建。

(五)經過清查,確定停建的項目要取消立項;緩建項目從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內一律不得施工,何時恢復建設,須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再行報批。

(六)對已經批准立項而尚未開工的旅遊賓館建設項目,如確實需要建設的,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程式重新報批。

(七)中央各部門負責清查本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和歸口領導或管理的公司的樓堂館所,以及中央單位與地方合建或採取各類方式(如給地方留利讓利、用部商地方投資或撥給地方物資以及中央單位投資,地方以地皮換取好處等)用地方、集體或其他名義建設的樓堂館所。

(八)各地區既要對地方(包括地方政府批准的公司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建設的樓堂館所進行清查,也要對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和其他地區在本地區建設的樓堂館所進行清查。

(九)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如實進行清查,並按規定處理。對隱瞞或不按規定處理的,一經查出,要予以沒收,由監察、審計部門監督執行,並對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領導人和有關責任者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嚴肅處理。

二、清查的組織領導

樓堂館所的清查工作,由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領導小組和各地區、各部門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小組統一領導部署。要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按旬專題上報清查結果。

三、清查的時間要求

第一批城市在十一月上旬清查完畢,第二批城市在十一月底全部清查完畢。各地區、各部門要將清查結果及時報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停緩建的旅遊賓館項目,要抄送國家旅遊局備案,如國家旅遊局對某些項目有不同意見,可與報送單位協商解決。

四、停建項目的處理和監督,按《國務院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壓縮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的通知》(國發〔1988〕64號)的規定執行。

五、軍隊建設的樓堂館所,由軍隊有關部門負責按照本通知規定,自行組織清查。

附屬檔案:第一批清查的城市名單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

附屬檔案

第一批清查的城市名單(60個)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河北省石家莊市

山西省太原市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遼寧省瀋陽市、大連市、丹東市

吉林省長春市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牡丹江市

江蘇省南京市、南通市、無錫市、蘇州市、常州市

浙江省杭州市、寧波市、紹興市

安徽省合肥市、黃山市

福建省福州市、廈門市

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包括廬山)

山東省濟南市、青島市、煙臺市、威海市、蓬萊市、泰安市(包括泰山)

河南省鄭州市、洛陽市、開封市

湖北省武漢市、襄樊市

湖南省長沙市、張家界(包括大庸)

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肇慶市、江門市、佛山市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桂林市

四川省成都市、重慶市

貴州省貴陽市

雲南省昆明市

陝西省西安市、鹹陽市

甘肅省蘭州市

青海省西寧市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海南省海口市、三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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