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全國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全國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9年11月09日發布,自2009年11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水利部:
你部《關於審批全國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的請示》(水規計[2009]49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全國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認真組織實施。要利用10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使用頻繁、洪水風險較高、防洪作用突出的蓄滯洪區建設任務,使重度風險區內的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安全基本有保障,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改善,並初步建立較為完善的管理體制、制度和運行機制,實現洪水“分得進、蓄得住、退得出”。用20年左右的時間,建成較為完備的蓄滯洪區防洪工程和安全設施體系,建立較為完善的蓄滯洪區管理體制、制度和運行機制。
二、《規劃》的實施,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自然、社會和經濟規律,採取工程、法律、經濟、行政、科技等綜合措施,加強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使蓄滯洪區安全設施齊全、調度運行規範、補償扶持及時、經濟發展協調,確保區內居民生命安全,保障流域防洪安全。
三、加強蓄滯洪區建設,建立可靠的蓄洪控制工程體系和有效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體系。要根據蓄滯洪區運用標準和分蓄洪水的要求,合理安排圍堤、隔堤、進退洪設施等防洪蓄洪工程建設;根據蓄滯洪區的洪水特點、風險程度和人口財產分布狀況,科學安排安全區、安全台、安全樓等避洪設施和撤退道路建設。要認真做好規劃項目前期工作,突出重點,加大投入力度。近期重點實施長江城陵磯附近100億立方米蓄滯洪區、淮河蓄滯洪區和海河重要蓄滯洪區建設,適當安排其他流域的蓄滯洪區建設。
四、強化蓄滯洪區管理,建立健全蓄滯洪區洪水風險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蓄滯洪區社會管理的法規體系。要完善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效管理蓄滯洪區防洪工程和防洪安全設施,落實蓄滯洪區維護管理經費。加強防洪調度管理,對人口、土地、經濟發展等活動,實施分類與分區相結合的風險管理,規範蓄滯洪區內各類社會經濟活動和資源開發利用行為。在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項目,必須依法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禦措施。儘快完善蓄滯洪區管理的法規體系,制訂《蓄滯洪區管理條例》,修訂《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五、蓄滯洪區是江河流域防洪減災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內居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地,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組織,確保《規劃》的順利實施,保障蓄滯洪區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區內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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