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199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興建三峽工程的決議以來,三峽工程各項前期準備工作進展順利,1994年12月14日正式開工。兩年多來,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有關部門,為了支源三峽工程建設,相繼成立了支援和為三峽工程服務的機構或經濟實體,同時也有不少單位和個人註冊開辦了各種公司。這對促進三峽工程建設、搞活庫區經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以“三峽”名義成立的企事業單位,稱謂重交叉,有的名不符實或與三峽工程並無直接關係,甚至還有少數不法分子假借三峽工程名義在國內處進行經濟詐欺活動。這不僅有損三峽要工程聲譽,而且也干擾了三峽工程的正常建設。為了確保三峽工程的正常建設。為確保三峽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現通知如下:
一、重申三峽工程的企業法人是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國家授權中國長江三峽工程 開發總公司全面負責三峽工程的建設和經營。
二、有關三峽工程建設的經濟活動,包括資金籌集、招標議標和物資、設備的採購訂貨等,由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或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工程建設委員會批准的承擔三峽工程任務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它單位,必須經上述部門(單位)出縣委託證,方可從事委託證書規定範圍內的三峽工程建設經濟活動。
三、各地區和各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對口支援三峽工程建設機構(單位)的統一管理,並要在機構(並要在機構(單位)名稱上冠以“支援”二字,以示區別。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後,應組織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對以 “三峽工程”或“支援三峽工程”名義設立的企業機構進行一次清理。在清理過程中,發現有詐欺行為的,應立即送公安處理。今後凡是以“三峽工程”或“支援三峽工程”名義申請設立金融性機構、物資貿易經銷機構以及各類開發公司、諮詢公司、房地產公司等,均應由有關企業登記機關、機構設立機關或審批機關徵求本地同級人民政府對口支援三峽工程機構或有關負責對口支援三峽工程的部門的意見後,嚴格按照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五、凡是以三峽工程名義在國外進行融資籌資活動的,必須嚴格遵守我國有關利用外資的法規,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及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統一研究平衡後,報國務院批准。非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進行此項活動。
六、各地、各部門應警惕以三峽工程建設名義進行的各種經濟詐欺活動,一經發現,務必認真依法查處,嚴歷打擊。
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