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金融支持]

背景介紹

國辦發〔201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村金融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持服務“三農”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取得長足發展,初步形成了多層次、較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服務覆蓋面不斷擴大,服務水平不斷提高。但總體上看,農村金融仍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最為薄弱的環節。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積極順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城鄉一體化發展等新情況新趨勢新要求,進一步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實現農村金融與“三農”的共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內容主體

一、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機制改革
 (一)分類推進金融機構改革。在穩定縣域法人地位、維護體系完整、堅持服務“三農”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穩妥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培育合格的市場主體,更好地發揮支農主力軍作用。完善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省聯社要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強化服務功能,最佳化協調指導,整合放大服務“三農”的能力。研究制定農業發展銀行改革實施總體方案,強化政策性職能定位,明確政策性業務的範圍和監管標準,補充資本金,建立健全治理結構,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鼓勵大中型銀行根據農村市場需求變化,最佳化發展戰略,加強對“三農”發展的金融支持。深化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探索商業金融服務“三農”的可持續模式。鼓勵郵政儲蓄銀行拓展農村金融業務,逐步擴大涉農業務範圍。穩步培育發展村鎮銀行,提高民營資本持股比例,開展面向“三農”的差異化、特色化服務。各涉農金融機構要進一步下沉服務重心,切實做到不脫農、多惠農。(銀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豐富農村金融服務主體。鼓勵建立農業產業投資基金、農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農業科技創業投資基金。支持組建主要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公司。鼓勵組建政府出資為主、重點開展涉農擔保業務的縣域融資性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資性擔保機構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規範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勵機制,拓寬融資渠道,加快接入徵信系統,完善管理政策。(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銀監會、人民銀行、證監會、農業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規範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堅持社員制、封閉性、民主管理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積極穩妥組織試點,抓緊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在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級融資擔保基金。(銀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
 (四)最佳化縣域金融機構網點布局。穩定大中型商業銀行縣域網點,增強網點服務功能。按照強化支農、總量控制原則,對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布局進行調整,重點向中西部及經濟落後地區傾斜。加快在農業大縣、小微企業集中地區設立村鎮銀行,支持其在鄉鎮布設網點。(銀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推動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在完善財政補貼政策、合理補償成本風險的基礎上,繼續推動偏遠鄉鎮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工作。在具備條件的行政村,開展金融服務“村村通”工程,採取定時定點服務、自助服務終端,以及深化助農取款、匯款、轉賬服務和手機支付等多種形式,提供簡易便民金融服務。(銀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加大金融扶貧力度。進一步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補優勢,切實改進對農民工、農村婦女、少數民族等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完善扶貧貼息貸款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全面做好支持農村貧困地區扶貧攻堅的金融服務工作。(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引導加大涉農資金投放
 (七)拓展資金來源。最佳化支農再貸款投放機制,向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發放支小再貸款,主要用於支持“三農”和農村地區小微企業發展。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專項用於“三農”的金融債。開展涉農資產證券化試點。對符合“三農”金融服務要求的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適當降低存款準備金率。(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強化政策引導。切實落實縣域銀行業法人機構一定比例存款投放當地的政策。探索建立商業銀行新設縣域分支機構信貸投放承諾制度。支持符合監管要求的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信貸投放,持續提高存貸比。(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九)完善信貸機制。在強化涉農業務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上,鼓勵商業銀行單列涉農信貸計畫,下放貸款審批許可權,最佳化績效考核機制,推行盡職免責制度,調動“三農”信貸投放的內在積極性。(銀監會、人民銀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十)創新農村金融產品。推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的農戶信貸模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放款進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農村地區推廣套用微貸技術。推廣產業鏈金融模式。大力發展農村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業務。創新和推廣專營機構、信貸工廠等服務模式。鼓勵開展農業機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賃業務。(銀監會、人民銀行、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一)創新農村抵(質)押擔保方式。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在經批准的地區開展試點。慎重穩妥地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試點。健全完善林權抵押登記系統,擴大林權抵押貸款規模。推廣以農業機械設備、運輸工具、水域灘涂養殖權、承包土地收益權等為標的的新型抵押擔保方式。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探索拓寬涉農保險保單質押範圍。(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林業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二)改進服務方式。進一步簡化金融服務手續,推行通俗易懂的契約文本,最佳化審批流程,規範服務收費,嚴禁在提供金融服務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和額外費用,切實維護農民利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加大對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
 (十三)支持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在部分地區開展金融支持農業規模化生產和集約化經營試點。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利率、期限、額度、流程、風險控制等方面創新,進一步滿足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需求。繼續加大對農民擴大再生產、消費升級和自主創業的金融支持力度。(銀監會、人民銀行、農業部、證監會、保監會、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四)支持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大對耕地整理、農田水利、糧棉油糖高產創建、畜禽水產品標準化養殖、種養業良種生產等經營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重點支持農業科技進步、現代種業、農機裝備製造、設施農業、農產品精深加工等現代農業項目和高科技農業項目。(銀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五)支持農業社會化服務產業發展。支持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倉儲物流設施、連鎖零售等服務設施建設。(銀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供銷合作總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六)支持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大力發展綠色金融,促進節水農業、循環農業和生態友好型農業發展。(人民銀行、銀監會、農業部、林業局、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七)探索支持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有效方式。創新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金融服務機制,重點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穩步拓寬城鎮建設融資渠道,著力做好農業轉移人口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監會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拓展農業保險的廣度和深度
 (十八)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重點發展關係國計民生和國家糧食安全的農作物保險、主要畜產品保險、重要“菜籃子”品種保險和森林保險。推廣農房、農機具、設施農業、漁業、制種保險等業務。(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林業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九)創新農業保險產品。穩步開展主要糧食作物、生豬和蔬菜價格保險試點,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開展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試點。創新研發天氣指數、農村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新型險種。(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林業局、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完善保費補貼政策。提高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的縣級保費補貼。(財政部、保監會、農業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一)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增強對重大自然災害風險的抵禦能力。(財政部、保監會、農業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二)加強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林業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七、穩步培育發展農村資本市場
 (二十三)大力發展農村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進行融資,鼓勵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和中小企業私募債。逐步擴大涉農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發行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工具。(證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銀監會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四)發揮農產品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和風險規避功能。積極推動農產品期貨新品種開發,拓展農產品期貨業務。完善商品期貨交易機制,加強信息服務,推動農民合作社等農村經濟組織參與期貨交易,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進入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業務。(證監會負責)
(二十五)謹慎穩妥地發展農村地區證券期貨服務。根據農村地區特點,有針對性地提升證券期貨機構的專業能力,探索建立農村地區證券期貨服務模式,支持農戶、農業企業和農村經濟組織進行風險管理,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教育和風險管理培訓,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負責)
八、完善農村金融基礎設施
 (二十六)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繼續組織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活動,加強徵信宣傳教育,堅決打擊騙貸、騙保和惡意逃債行為。(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公安部、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七)發展農村交易市場和中介組織。在嚴格遵守《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的前提下,探索推進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積極培育土地評估、資產評估等中介組織,建設具有國內外影響力的農產品交易中心。(證監會、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八)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統,穩步推廣農村移動便捷支付,不斷提高農村地區支付服務水平。(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九)保護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暢通農村金融消費者訴求渠道,妥善處理金融消費糾紛。繼續開展送金融知識下鄉、入社區、進校園活動,提高金融知識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增強廣大農民風險識別、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人民銀行、公安部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九、加大對“三農”金融服務的政策支持
 (三十)健全政策扶持體系。完善政策協調機制,加快建立導向明確、激勵有效、約束嚴格、協調配套的長期化、制度化農村金融政策扶持體系,為金融機構開展“三農”業務提供穩定的政策預期。(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稅務總局、證監會、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原則,綜合運用獎勵、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工具,重點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農戶小額貸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農業種植業養殖業貸款、大宗農產品保險,以及銀行卡助農取款、匯款、轉賬等支農惠農政策性支付業務。按照“鼓勵增量,兼顧存量”原則,完善涉農貸款財政獎勵制度。最佳化農村金融稅收政策,完善農戶小額貸款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的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完善農村信貸損失補償機制,探索建立地方財政出資的涉農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對涉農貸款占比高的縣域銀行業法人機構實行彈性存貸比,優先支持開展“三農”金融產品創新。(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二)完善涉農貸款統計制度。全面、及時、準確反映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貸款、農村小微企業貸款以及農民合作社貸款情況,依據涉農貸款統計的多維口徑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別化監管措施,提高政策支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三)開展政策效果評估,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更好地引導帶動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農業部、稅務總局、證監會、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四)防範金融風險。金融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金融監管,著力做好風險識別、監測、評估、預警和控制工作,進一步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不斷健全新形勢下的風險處置機制,切實維護金融穩定。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風險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監管規則和要求,切實擔負起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監管責任,層層落實突發金融風險事件處置的組織職責,制定完善風險應對預案,守住底線。(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人民銀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五)加強督促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增強做好“三農”金融服務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紮實推動各項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對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年度對本地區金融支持“三農”發展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提出政策意見和建議,於次年1月底前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精心組織,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工作,銀監會要牽頭做好督促檢查和各地區工作情況的匯總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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