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4年6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金融服務“三農”和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服務三農和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
皖政〔2014〕5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精神,提升金融服務“三農”和實體經濟發展水平,促進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金融體制機制改革
1.分類推進金融機構改革。深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2014年底前全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革或參與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加快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行業管理去行政化,增強服務功能,實現以城補農。支持徽商銀行加快提升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能力,積極培育發展村鎮銀行,力爭2014年實現徽商銀行和村鎮銀行縣域全覆蓋並增加鄉鎮網點。爭取在農業人口較多的市轄區設立村鎮銀行,推動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推動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支持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改革創新。各涉農金融機構要進一步下沉服務重心,切實做到不脫農、多惠農。(安徽銀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擴大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點。總結推廣金寨、鳳台縣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點經驗,2014年各市至少選擇1個縣(市)啟動試點,2015年擴大到全省1/3的縣(市)。(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豐富金融服務主體。鼓勵建立農業產業投資基金、農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農業科技創業投資基金和主要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公司。支持創設產業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等。鼓勵設立金融(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等。引導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安徽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規範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堅持社員制、封閉性、民主管理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積極穩妥組織試點,在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級融資擔保基金。積極爭取國家農村合作金融試點。(省政府金融辦、省農委、安徽銀監局、省林業廳、省供銷合作社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5.加強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省、市、縣(含市、區,下同)財政持續充實縣擔保機構國有資本金,政府出資的縣擔保機構年新發生的“三農”、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額占全部新發生的融資擔保業務比重不低於70%,2017年底前放大倍數達到5倍以上。積極推動銀擔合作,探索建立風險分擔機制,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徽商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機構開展風險分擔試點。(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大力發展普惠金融
6.最佳化縣域金融機構網點布局。推動大中型銀行在皖北、大別山區各市、縣增設分支機構,在有條件的鄉鎮增設具有信貸功能的營業機構。充分利用國家調整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布局的機遇,爭取在我省布局更多分支機構。鼓勵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前提下,繼續增設標準化服務網點。(安徽銀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7.推動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著力推進基礎金融服務向村級延伸,實施金融服務“村村通”工程,設立金融服務室或其他簡易、流動服務網點;在不具備設立網點條件的行政村,布設金融電子機具和自助服務終端。推廣自助金融服務,開辦遠程服務功能。(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8.加大金融扶貧力度。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補優勢,切實改進對農民工、農村婦女、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等金融服務。完善扶貧貼息貸款政策。對我省大別山片區及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其新增支農再貸款利率在現行優惠基礎上再降1個百分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引導加大“三農”和小微企業資金投放
9.拓展資金來源。落實支農、支小再貸款投放機制,主要用於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發展。認真落實國家“定向降準”政策措施,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降低2個百分點,縣域農村合作銀行降低0.5個百分點,對發放“三農”、小微企業等符合結構調整需要、能夠滿足市場需求的實體經濟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降低0.5個百分點。開展農業銀行縣級“三農金融事業部”考核,對達標機構降低2個百分點存款準備金率;開展縣域新增存款主要用於當地考核,對達標機構降低1個百分點的存款準備金率。推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三農”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券。積極運用呆賬核銷、資產證券化、貸款重組、信貸資產轉讓等方式盤活信貸存量,保持貨幣信貸和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力爭新增貸款規模不低於上一年,各項貸款增速不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各金融機構要積極爭取國家涉農資產證券化試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10.強化政策引導。跟進建立商業銀行新設縣域分支機構信貸投放承諾制度。對涉農貸款占比高的縣域銀行業法人機構實行彈性存貸比,鼓勵商業銀行單列涉農信貸計畫。下放縣域分支機構的貸款管理許可權,推行盡職免責制度,調動其對“三農”、小微企業信貸投放的積極性,確保涉農信貸投放總量持續增長,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11.創新金融產品。推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的農戶信貸模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放款進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農村地區推廣套用微貸技術。推廣產業鏈金融模式。大力發展農村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業務。創新和推廣專營機構、信貸工廠等服務模式。開發適合生產性服務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發展商圈融資、供應鏈融資等融資方式。鼓勵開展農業機械等方面的融資租賃業務。(安徽銀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糧食局、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12.創新融資擔保方式。積極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推廣以農業機械設備、運輸工具、水域灘涂養殖權、林權、承包土地收益權等為標的的新型抵押擔保方式。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積極利用涉農保險為農業融資主體增信,探索拓寬涉農保險保單質押範圍。對資信情況良好、資金周轉量大的涉農主體,積極發放信用貸款。大力發展信用保證保險,積極推廣保單質押貸款、“信貸+抵押(質押)+擔保+保險”等信貸保險合作模式。探索倉單質押等多種質押融資方式。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爭取國家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保監局、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13.改進服務方式。進一步簡化金融服務手續,推行通俗易懂的契約文本,提高貸款審批效率,規範服務收費,嚴禁在提供金融服務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和額外費用,切實維護農民和小微企業利益。(省政府金融辦負責)
五、加大對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
14.支持農業發展方式轉變。推進家庭農場直管直貸試點工作,對試點家庭農場提供“一對一服務”。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利率、期限、額度、流程、風險控制等創新,滿足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需求。對農民擴大再生產、消費升級和自主創業,對耕地整理、土壤改良、農田水利、糧棉油糖高產創建、畜禽水產品標準化養殖、種養業良種生產、林產品基地建設等經營項目,對農業科技進步、現代種業、農機裝備製造、設施農業、農產品精深加工、秸稈環保綜合利用等現代農業項目和高科技農業項目,對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倉儲物流設施、連鎖零售等服務設施建設,加大信貸支持力度。爭取國家金融支持農業規模化生產和集約化經營試點。(安徽銀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農委、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15.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堅持有扶有控,優先向電子信息、汽車和裝備製造、現代服務業等主導產業提供信貸支持,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主導產業項目予以支持。發展科技金融專營機構,為科技企業提供專業性金融服務。加大對企業改造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消費升級力度,切實滿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購房、大宗耐用消費品、新型消費品以及教育、旅遊等服務消費領域的合理信貸需求。(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安徽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16.持續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資金全部用於小微企業貸款。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基層網點廣泛配備小微企業專業團隊和資源,支持增設小微專業支行(網點)。創新小微企業各類風險投資基金,積極為創業初期高成長高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鼓勵商業銀行再造小微業務流程,實施批量化、標準化、集約化服務。進一步提高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小微企業貸款覆蓋率、綜合金融服務覆蓋率和申貸獲得率,在市場準入、不良貸款監管容忍度、風險資產權重及監管評級等方面堅持正向激勵導向,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安徽銀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17.探索支持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有效方式。創新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金融服務機制,重點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穩步拓寬城鎮建設融資渠道,著力做好農業轉移人口的綜合性金融服務。總結推廣產城一體化試點開發區融資模式,完善棚戶區改造與開行合作融資機制,充分發揮省級融資平台作用,爭取更多低成本、長周期的資金用於城鎮化建設。加大金融對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農村建設用地減少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掛鈎有關項目的支持力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拓展保險的廣度和深度
18.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繼續開展大宗農作物和重要畜禽產品保險,鼓勵保險公司通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附加商業保險的模式,提高水稻、小麥和玉米等大宗農作物保險保障水平。進一步最佳化扶貧及涉農資金結構,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因地制宜開展地方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試點,擴大茶葉、果樹、蠶桑、毛竹、油茶等特色農業保險品種和範圍。逐步拓寬農房保險統保範圍。(安徽保監局、省財政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19.創新保險產品。引導商業性保險機構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保險服務。推廣研發天氣指數、農村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新型險種。探索開展農產品價格指數、補充收益等保險業務。推動農機具保險,發展設施農業、漁業、制種保險等業務。加強對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出口的支持力度,加強海外投資保險的支持力度。(安徽保監局、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0.擴大保險資金投入。鼓勵保險業以股權、債權、物權等形式參與基礎設施、能源資源、醫療健康、養老服務業等項目建設。引導保險公司在皖設立後援中心、災備和數據處理中心、培訓基地。(安徽保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1.完善保費補貼政策。提高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的縣級保費補貼。規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省財政廳、安徽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2.加強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加強農業保險經辦機構與鄉鎮政府代辦機構合作,強化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基層服務人員、協保員等專業技能培訓,完善基層服務網路體系。(安徽保監局、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七、積極培育發展資本市場
23.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積極跟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加大企業上市力度,力爭到2017年全省上市企業數位次中部領先、全國靠前。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併購重組。大力推動競爭性領域的國有企業整體上市。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實施管理層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認真落實與全國股轉系統簽署的戰略合作備忘錄,推動中小企業特別是創新型、創業型、涉農企業到“新三板”掛牌,力爭到2017年掛牌企業達到100家。推進省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建設發展,力爭到2017年掛牌企業300家以上、託管企業1000家以上。充分利用集中統一的登記結算制度,有效把握進退有序、市場轉板順暢的良性循環機制,加速形成企業梯次上市的融資格局。(省政府金融辦、安徽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4.加強上市資源培育。加快推進擬上市企業股份制改造,穩妥解決歷史沿革、產權確認、權證辦理等問題。建立條塊結合的直接融資後備資源庫,力爭動態儲備規模超過5000個。充分發揮國元、華安等證券公司人才優勢,建立證券投行業務保薦代表人“一對一”對口聯繫服務市、縣機制,確保所有市、縣都有一位證券保薦人對口聯繫服務。(省政府金融辦負責)
25.擴大債券和私募市場融資。積極爭取擴大地方政府債發行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和中小企業私募債。逐步擴大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規模。擴大私募市場融資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發行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工具。(安徽證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安徽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6.發揮農產品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和風險規避功能。加強信息服務,推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村經濟組織參與期貨交易,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進入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安徽證監局、省農委、省政府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7.發展股權投資機構。構建以財政資金為引導、社會資本為主體的多元股權投資體系。整合省級財政性投資基金,建立50億元以上的混合所有制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母基金。大力推進公私合營(PPP)模式融資,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準公益性項目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投資集團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完善農村金融基礎設施
28.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推進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建設,推動與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信用信息互補共享,擴大信息歸集整合和使用範圍,2017年基本建成覆蓋全省的徵信體系。深入開展信用農戶、信用鄉鎮、信用村創建活動,完善涉農信用信息採集、更新和成果運用工作機制,推動農戶信用評價結果與農戶貸款授信審批相結合。(省發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省公安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9.發展農村交易市場和中介組織。探索推進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積極培育土地評估、資產評估、森林資源價值評估等中介組織,加快建設農產品交易中心。(省政府金融辦、安徽證監局、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0.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積極推廣電子支付方式,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發推廣使用新型電子支付工具,拓寬農村地區支付結算渠道。穩步推廣農村移動便捷支付。(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負責)
31.切實保護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建立全省12363金融消費者投訴諮詢熱線電話,完善投訴受理處理機制。繼續開展送金融知識下鄉、入社區、進校園活動,增強廣大農民風險識別、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九、加強風險防控
32.嚴格債務風險管控。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監測機制,依靠財政性資金償債的項目,融資利率一般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逾期債務率超過30%,或債務率超過100%且下一年度償債率超過20%的地區,原則上不得新增債務餘額。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嚴禁違規使用BT、BOT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3.拓寬償債資金來源。加快建立政府資產負債表。建立健全政府償債準備金制度,通過財政預算、土地出讓金等多渠道籌措資金,建立償債資金池。規範融資平台管理,做實做優融資平台。(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4.降低社會融資成本。規範同業、信託、理財、委託貸款等業務,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過橋”環節,縮短融資鏈條。堅決取消只收費不服務的項目。(安徽銀監局負責)
35.防範金融風險。金融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金融監管、信息共享和監管配合,做好風險識別、監測、評估、預警和控制工作。各金融機構要健全制度,完善風險管理。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等的監管責任,制定完善風險應對預案,守住底線。建立貸款人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信用評級、分類監管制度,並將相關信用信息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嚴防影子銀行、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等外部風險向銀行體系傳染滲透,防止外部騙貸和違法違規發放貸款案件發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省政府金融辦、省商務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加強對金融工作領導和政策支持
36.加強金融工作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金融在服務“三農”和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建立強有力的工作推進機制,及時解決新情況、新問題。要落實工作責任,做到領導力度、目標任務、責任部門、評價機制“四落實”。(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
37.加強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從省金融機構推薦優秀金融人才到縣掛職或幫助工作,鼓勵各級政府與金融機構開展雙向任(掛)職交流,提升縣域金融工作領導水平。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金融知識培訓活動,增強市、縣領導幹部金融工作能力。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勵機制,培養和引進各類金融人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安徽銀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8.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原則,綜合運用獎勵、補貼等政策工具,重點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農戶小額貸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農業種植業養殖業貸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保險、大宗農產品保險,以及銀行卡助農取款、匯款、轉賬等支農惠農政策性支付業務。按照“鼓勵增量,兼顧存量”原則,完善涉農貸款財政獎勵制度。落實農村金融稅收、農戶小額貸款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加大現有政策資源整合力度,鼓勵市、縣建立“三農”和小微企業擔保風險補償金,對擔保代償損失給予一定比例風險補償;鼓勵市、縣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給予適當獎勵。(省財政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9.開展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完善涉農貸款統計制度。將小微企業和“三農”金融服務情況列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評估的重要方面,合理運用評估結果,鼓勵各地將財政獎補等政策與涉農評估結果掛鈎,更好地引導帶動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三農”發展。(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0.強化督促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市、縣人民政府要按年度對本地區金融支持“三農”和實體經濟發展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於次年初報省政府。由省政府督查室牽頭,省政府金融辦具體組織督促檢查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