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去年以來,隨著巨觀調控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房地產投資過快增長勢頭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由於市場需求偏大,部分地區投資性購房和投機性購房大量增加,以及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開發建設成本提高等,導致一些地方住房價格上漲過快,影響了經濟和社會的穩定發展。為抑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穩定住房價格工作
房地產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住房價格一直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直接影響城鎮居民家庭住房條件的改善,影響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甚至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目前,住房價格上漲過快雖然是局部性和結構性問題,但如不及時加以控制或處理不當,有可能演變為全局性問題。因此,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房地產業的重要性和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的危害性,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作為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的一項重要內容,採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
二、切實負起穩定住房價格的責任
保持住房價格特別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相對穩定,是維護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政府駕馭市場經濟能力的具體體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把穩定住房價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負起穩定住房價格的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穩定住房價格工作負總責,同時要落實市、縣人民政府的責任。為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對住房價格漲幅超過當地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一定幅度的地區,有關部門可採取暫停審批該地區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暫停提高公用事業價格和收費標準等措施;對住房價格上漲過快,控制措施不力,造成當地房地產市場大起大落,影響經濟穩定運行和社會發展的地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大力調整和改善住房供應結構
各地區要因地制宜,抓住重點,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的力度,在控制非住宅和高價位商品住宅建設的基礎上,著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給,提高其在市場供應中的比例。要有計畫地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並對外公布;全面落實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要及時調整房地產開發用地的供應結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供應,並督促抓緊建設。同時,抓緊清理閒置土地,促進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實際供應總量和利用效率。對已經批准但長期閒置的住宅建設用地,要嚴格按有關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或採取其他措施進行處置。
四、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的要求,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嚴格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加強拆遷計畫管理,合理確定年度拆遷規模。要堅決制止城鎮建設和房屋拆遷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為,避免拆遷帶來的被動性住房需求過快增長,進一步減輕市場壓力。2005年城鎮房屋拆遷總量要控制在去年水平之內。
五、正確引導居民合理消費預期
要綜合採取土地、財稅、金融等相關政策措施,利用輿論工具和法律手段,正確引導居民住房消費,控制不合理需求。要在繼續支持城鎮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的基礎上,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大控制投資性購房需求的力度,嚴肅查處違規銷售、惡意哄抬住房價格等非法行為,有效遏制投機炒作。要加大宣傳力度,適時披露土地供應、住房供求及價格漲落等相關信息,正確引導居民合理消費和心理預期。同時,要規範引導措施,避免挫傷市場信心,引起房地產市場大的波動。
六、全面監測房地產市場運行
要建立健全房地產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全面準確地掌握房地產市場狀況和運行態勢。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加強對房地產市場有關問題的研究,儘快對房地產市場特別是住房價格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分析,繼續完善調控住房價格的有關政策措施。同時,要制訂相關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和防範房地產市場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七、積極貫徹調控住房供求的各項政策措施
為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穩定住房價格,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出台了土地、金融、財稅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還將根據情況適時出台有關政策。各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調控住房供求的各項政策,儘快制訂具體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同時,要注意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制訂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調節措施,採取經濟和法律等多種手段,有針對性地從供求兩方面進行雙向調控,切實把過高的住房價格降下來。
八、認真組織對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督促檢查
為督促各地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切實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對各地住房價格及各項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對部分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的地區或城市還要進行重點督查。要建立通報制度,對調控措施不落實、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各地區也要加強對各市、縣工作的指導協調,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督查工作,加強協調和配合,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各地反映的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200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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