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償還資金來源
國債無論採用哪種償還方式,都必須有一定的資金來源,這些資金來源一般包括如下幾種:
(一)經常性預算收入
它是指在經常性預算中用經常性預算收入安排當年應償債務支出。由於稅收是經常性預算收人的主要來源,以前發行的到期國債,要用現在的稅收來償還,現在發行的國債,需用以後徵收的稅收來償還,因此,國債資金的實質是變相的稅收,即延期的稅收。償債資金以經常性預算收入為來源,雖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國債按期償還,但因各年應償債務量不同,甚至會出現驟增驟減的情況,很有可能影響經常性支出的穩定性,從而打破經常性預算的收支平衡。這對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的穩定履行不利。
(二)預算盈餘
它是指政府用上年預算收支的結餘部分來償還國債的本息。結餘多,則償債也多;結餘少,則償債也少。如果預算執行無結餘只好不償還。可見,這種償債資金來源很難保證國債償還計畫的順利完成。上年預算有否有盈餘事先是不能確定的,且盈餘數與國債償還數也不一定一致。因此,用預算盈餘償還國債一般只適用於通過購銷法償還永久國債。況且從各國實際情況來看,由於政府職能的不斷擴大,預算支出不斷增加,預算有盈餘者不多,即使有些盈餘,也難以償還規模不斷擴大的國債數量。所以,從根本上說,預算盈餘充其量只能作為償還國債的一部分資金來源,而不能成為主要來源。
(三)舉借新債
它是指政府通過發行新國債來替換舊國債。以新債收入作為償還舊債的資金來源,往往是政府在財政拮据時使用。採用這種方法能夠推遲政府的實際償還時間,還有可能增加債務餘額,延緩償債負擔,暫時度過償債高峰。但是,它很難減輕債務,同時需要有良好的債信和比較發達的金融市場等社會經濟環境。如債信不高,則要以較高的利息支付作為以新換舊的代價,從而加重未來的財政負擔。
(四)償債基金
它是指政府預算設定一種專項基金,專門用以償還國債。每年從財政收入中撥出一筆專款設立基金,交由特定機關管理,專作償債之用,而且在國債未還清之前,每年的預算撥款不能減少,以期逐年減少債務。設定償債基金償還國債,雖然操作程式複雜些,但卻為償還債務提供了一個穩定的資金來源,可以平衡各年度還債負擔,使還債帶有計畫性和節奏性。從表面上看,設定償債基金可能減少一定時期國家預算可以直接支配的收人,但是如果把國債發行當作一個較長時期的財政政策,從長遠的角度看,償還國債每年都會發生,償債基金可以起到均衡償還的作用。如果償債基金有結餘,國家可以在短期內暫時有償使用它們而不會使之閒置,從而建立起一種以債養債的機制。隨著我國國債運用的長期化和債務累計額的逐年增長以及複式預算制度的不斷完善,建立償債基金制度將成為必要和可能。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目前主要通過舉借新債來償付舊債,雖然這種方法也基本上為各國所採用,但資金來源過於單一導致了國債規模過快膨脹,從而使財政陷入了“本息償付一債務規模擴大一本息償付”的惡性循環。
以借新債還舊債為主、同時嘗試其他償債資金來源,是我國國債資金來源未來改革的方向,這一點在理論界已基本達成共識。除借新還舊外,目前可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有:(1)預算內列支,即將國債的利息列入財政的經常性預算,這是控制國債規模的重要途徑,我國從2000年開始已經這樣做。(2)償債基金,政府每年撥出一定的財政資金轉入償債基金,以此來償還一部分到期國債的本金,1999年我國曾作過這方面的嘗試。(3)國有資產轉讓收入,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以及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國有企業將會從競爭性領域逐步退出,這種資金來源可能更具有實際意義。
國債償還制度
國債的償還制度是指國債的償還所必須遵循的規程,它可分為強制償還制度和自由償還制度兩大類;所謂強制償還制度是指有關國債的償還時間、數額、場所、方式及其他各種償債條件,均按國債發行時所頒布的法令和契約規定執行,政府不得任意變更。所謂自由償還制度是指政府對於國債的償還時間、數額、方式、場所等條件,可以不受法規或契約的約束,均能自由選擇和決定。
國債的強制償還和自由償還各有利弊。強制償還可以使政府對國債還本付息的時間、數額和方法等方面規範化,有利於維護政府的債信,也有利於迫使政府按時足額地償還債務,避免形成過多的債務累積。但是政府缺乏必要的了結債務的機動性,因而不利於通過國債償還過程貫徹實施政府的巨觀經濟政策。自由償還可以彌補上述缺陷,具有隨時了結債務的機動性。政府可根據自身財力的狀況及國民經濟運行情況自主選擇償還的時間、數額和方法,以貫徹巨觀經濟政策。但這種制度由於缺乏必要的約束,政府有可能拖延對國債的償還時間,進而導致債務累積,不利於維護政府債信。
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自由償還制度,但同時也附加了必要的約束。
國債償還方式
國債償還時,雖然償還的本金和利息都是固定的,但作為政府來講,何時償還,採用何種方式為好,是有選擇餘地的,何種方式將會對國民經濟的發展或是適應財政狀況起到何種促進作用,是確定償還方式時的主要立足點。下面對中外國債的幾種償還方式作一介紹。
(一)市場購銷法
市場購銷法是指政府根據國債市場行情,適時購進國債券,以此在該債券到期之前逐步清償的一種償付方式。它是西方國家一種主要的國債償還辦法,具體做法是政府通過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業務在證券市場上陸續收購國債券。當某種國債期滿時,絕大部分已被政府所持有,債券的償還只不過是政府內部的賬目處理問題。需要說明的是,該方法只適用於各種期限的上市國債,並以短期國債為主。
(二)抽籤償還法
抽籤償還法是指在國債償還期內,分年度確定一定的償還比例,由政府按國債券號碼抽籤對號,如約償付本息,直到償還期結束,全部國債中籤償清為止的一種方式。抽籤又可分為一次性抽籤和分次抽籤兩種。前者是指對政府發行的某期國債,在它到期前的某個時間舉行抽籤儀式,集中把各年度每次還本債券的號碼全部抽出,予以公告。例如,我國1981—1984年發行的四期國庫券,就採用一次抽籤法;後者是對政府發行的某期國債按分批還本的次數定期抽籤,以確定還本債券的號碼,分幾批還本就分幾次抽籤。我國1954—1958年發行的國家經濟建設國債就採用分次抽籤法。
(三)按次償還法
按次償還法是指政府對發行的國債,按號碼的先後順序固定償還期限,並按號碼到期日進行償還的一種方式。所以它又稱為號碼順序法。這種償還方法不利於國債的流通。因為國債的償還期限長短不同,收益率也就不同,相應地在市場上的買賣價格也就不同,所以該方法不利於債券市場的穩定。按次償還法多用於地方公債,如美國各州及地方政府發行的公債多數採用這種償還法,原因是地方政府的公債通常不能流通。
(四)一次償還法
一次償還法是指政府對發行的國債實行到期後按票面額一次全部兌付本息的方法。我國自1985年以後向個人發行的國庫券及政府的其他債券(如國家重點建設債券、保值國債、特種國債等)一般採用這種方式辦理還本付息。
(五)提前償還法
提前償還法是指當政府發行的國債尚未到期,但所積累的資金已充分滿足所需資金時,即可由政府提前償還債務的一種方式。但有時非屬上述情況,而是為了解決某些特殊問題,一國也會發生債務的提前償還。以上各種國債的償還方法各有利弊,應當運用哪種,則要看理財者的理財水平和運用是否得當。如果能因時制宜地靈活運用,則可獲得較好結果;如果僅拘泥於某一種方法,則產生的效果可能就較差了。我國採用過抽籤償還法、提前償還法和一次償還法,並以後者為主。市場購銷法目前尚未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