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調撥

固定資產調撥是固定資產在獨立核算企業或單位之間的調出和撥入。它分為有償轉讓和無償調撥兩種形式。採取有償轉讓方式,要對轉讓的固定資產實行按質論價,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有關手續,進行結算或支付貨幣。採取無償調撥方式,對調撥的固定資產經由財政轉帳,不進行結算,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調撥命令,或經雙方同意,主管部門批准,辦理調撥手續。撥出單位或企業要向撥入單位或企業提供調出固定資產的必要資料,並將其原始價值、已提折舊額等通知撥入單位。

雙方據以沖銷或記入有關帳戶。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長期實行無償調撥辦法,1979年7月1日起改行有償轉讓辦法。調入固定資產所需資金(包括固定資產的價款、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等),凡屬基本建設資金需要的,由基本建設投資開支;凡屬企業更新改造項目需要的,由更新改造資金開支。調出固定資產所得的價款,一般留給企業用於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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