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固始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應急
預案(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
《固始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應急預案(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2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應急預案(試行)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保障我縣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健康發展,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減少疫情造成的損失,並保障應急人員的安全。
1.2.2分級負責。根據其嚴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和指揮許可權。
1.2.3依法規範。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1.2.4平戰結合。貫徹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原則,建立健全疫情預防、信息處置等體系。
1.3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條例》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
1.4適用範圍
本縣發生和可能發生的特別重大(I級)和重大(II級)高致病性禽流感,適用本預案。
2應急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作為縣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指揮部,負責全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應急處置工作。
2.2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及涉及分管工作的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政府辦、縣農委、發改、工信、財政、公安、交通、民政、工商、衛生、疾控中心、文廣、質監、科技、林業、藥監、衛生監督、郵政、城管、武警等部門及單位負責人組成。
2.3縣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有關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和部署全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揮撲滅I、II級疫情;監督指導鄉鎮撲滅III、IV級疫情。
2.4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畜牧局,主任由縣畜牧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收集、分析疫情及發展態勢,報告疫情;負責提出調配疫情處理和損失補助的資金、物資的方案和建議;負責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落實本預案;提出啟動、停止(解除)I、II級疫情控制應急處置措施建議;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2.5縣應急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縣高致病性禽流感專家組。主要職責:負責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現場診斷,提出初步的疫情處理技術方案和建議。根據專家組初步結論和省級以及國家參考實驗室的檢測與診斷結果作為縣級應急指揮部進行疫情處理的依據。
2.6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縣政府辦(應急辦):負責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農業局:負責組織疫區災民進行生產自救,積極抓好農牧生產,減少疫情損失。
縣畜牧局:負責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作好疫情的監測、診斷;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協區,提出疫區封鎖建議、解除疫區封鎖方案;對疫區、受威協區內的易感禽類及其產品的生產、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活動進行監測、檢疫和監督管理;組織對疫點內禽類撲殺、禽類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監督、指導對疫點、疫區內污染物等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飼養場所及周圍環境的消毒工作;對疫區封鎖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禽類、禽類產品進行追蹤處理;組織緊急免疫接種和流行病學調查。
縣發改委:負責禽流感防疫基礎設施的項目建設工作。
縣工信局:負責做好電力和運力調度,優先保證應急器械和應急藥品的運輸需要。負責做好禽類定點屠宰場(廠)的禽類屠宰檢驗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籌措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防治經費,並加強對防治經費的管理和監督使用。
縣公安局:負責做好疫區封鎖、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強制撲殺工作。
縣交通局:負責協助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封鎖區公路上設立臨時性動物檢疫消毒站;協助動物防疫人員做好水運、交通運輸環節禽類及其產品的檢查工作;優先安排應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縣民政局、救災辦: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疫區無生產自救能力、生活困難以及符合救助條件的災民的臨時生產救助。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衛生相關部門做好人間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縣疾控中心:負責監測禽流感在人群中的發生情況,並做好人間禽流感防治工作。
縣文廣局:負責做好疫情防控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以及防治工作的宣傳報導。
縣林業局:負責做好對野生鳥類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監控工作。
縣科技局:負責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控制技術儲備工作,安排研究項目。
縣工商局:負責關閉疫區內禽類及其產品市場,督促市場開辦者做好集貿市場禽類及其產品的管理工作,禁止未經檢疫的禽類及其產品上市,加大對違法經營禽類及其產品行為的打擊力度。
縣市場發展局:負責對經營禽類及其產品的市管理工作。
縣質監局:負責對禽類及其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教體局:負責教育系統的禽流感防控工作。
縣食品藥品監督局:負責救濟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郵政局:及時傳遞動物疫情報告,保證郵路暢通,防止疫病從郵政渠道進入我縣。
縣武警支隊:負責做好部隊禽類防疫工作,配合縣畜牧獸醫部門做好禽類疫情撲滅處置工作。
縣人武部:負責組建民兵應急分隊,出動車輛運送民兵到疫區、疫點參與疫情撲滅工作。
其他部門和單位也要按照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做好防治工作。
2.7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相應的應急指揮部和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應急處置工作。
3疫情監測和信息處理
3.1疫情監測
縣、鄉(鎮)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動物疫情測報部門,負責定期開展本轄區內禽類流行病學調查和血清學監測工作,對監測報告進行分析和調查,按照農業部《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程式上報監測結果。
3.2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禽類發病急、傳播快、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所在地鄉(鎮)畜牧獸醫站報告,再由所在地鄉(鎮)畜牧獸醫站及時向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並同時報到縣人民政府和及時通報縣衛生主管部門。
3.3信息處理
3.3.1充分利用國家動物疫情網路系統,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縣動物防疫網路系統,依託動物防疫網路系統對全縣動物疫情測報監測數據進行傳輸和處理;對可能發生的疫情及時進行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3.3.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與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揮部隨時保持信息暢通,及時報送疫情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縣應急指揮部要根據情況及時制定疫情處置方案,同時對指揮部成員單位作出相關工作安排。
3.3.3自疫情確認到解除封鎖,實行疫情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
4應急回響
4.1疫情認定
4.1.1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可疑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備獸醫相關資格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臨床診斷,必要時邀請省、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人協助診斷,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4.1.2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當及時採集病料送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進行檢測,根據省級動物防疫機構檢測結果,認定疫情。
4.2疫情級別
根據疫情發生的嚴重性緊急性程度,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次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級。
4.2.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I級疫情:
(1)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鄉鎮發生疫情的。
(2)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鄉鎮連片發生疫情的。
(3)一次疫情發病禽類達5000隻以上。
(4)一次疫情疫點達10個以上。
(5)特殊情況需要劃定為I級疫情的。
4.2.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II級疫情:
(1)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有2個鄉鎮發生疫情的。
(2)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有5—10個疫點發生疫情的。
(3)一次疫情發病禽類達2500隻以上的。
(4)特殊情況需要劃定為II級疫情的。
4.2.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III級疫情:
(1)在1個鄉鎮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發病禽類在1000隻以上的。
(2)特殊情況需要劃定為III級疫情的。
4.2.4在1個鄉鎮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確認疑似病例的,為IV級疫情。
4.3疫情回響
發生疫情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啟動各級應急預案處置。縣級應急預案的啟動在鄉(鎮)應急預案先行啟動回響狀態的基礎上進行,縣應急預案啟動後,鄉(鎮)應急預案繼續處於啟動狀態。發生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疫情時啟動本應急預案;發生較大(III級)疫情時和一般(IV級)疫情時,啟動鄉鎮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縣級應急指揮部可決定提高應急回響級別。
4.4基本應急程式
4.4.1確認疑似病例後,發生疫情的鄉鎮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縣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疫情情況,由縣指揮部辦公室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後,即組成現場指揮部,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組織處置隊伍趕赴現場,並調配所需應急物資;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項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如疫情無法得到控制,由縣級應急指揮部向上一級應急指揮部請求擴大應急。
4.4.2毗鄰縣、市(區)或鄉鎮發生疫情可能危害本縣或本鄉鎮時,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應急預案的建議。
4.5應急措施
4.5.1分析疫源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對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禽類產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
4.5.2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1)將病禽所在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劃定為疫點;散養的,將病禽所在自然村(組)劃定為疫點。
(2)將疫點周圍半徑3公里範圍劃定為疫區。
(3)將疫區外5公里範圍劃定為受威脅區。
4.5.3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
(1)撲殺疫點內所有禽類,並按國家規定對所有病死禽、被撲殺禽及禽類產品作無害化處理。
(2)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3)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等進行嚴格清洗消毒。
4.5.4疫區內應採取的措施
(1)在疫區周圍設定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定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車輛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對禽類的監督檢查任務。
(2)撲殺疫區內所有禽類,並按國家規定作無害化處理。
(3)關閉疫點周圍13公里範圍的所有禽類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禁止易感染活禽進出和易感染禽類產品運出。
(4)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按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5)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等進行嚴格消毒。
(6)根據需要,由縣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4.5.5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1)對所有易感染禽類採用國家批准使用的疫苗進行緊急強制免疫接種,並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
(2)對禽類實行疫情監測,掌握疫情動態。
4.5.6非疫區應採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項工作,對全縣所有存欄的種禽必須強制免疫,加強疫情監測,防止疫情發生。
4.6特別重大、重大疫情應急處置
4.6.1特別重大、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本預案及成立現場指揮部的建議方案報縣應急指揮部研究決定,本預案啟動後,現場指揮部即成立,由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其委託的相關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總指揮。
4.6.2現場指揮部職責:執行縣應急指揮部處置疫情的決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疫情相關情況及採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判斷疫情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組織指揮畜牧獸醫、公安、民兵應急分隊、交通、衛生、工商等部門人員實施應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事態;做好現場處置的各項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4.6.3現場指揮部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導組、善後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組。
4.6.4現場指揮部主要工作任務:查看疫情現場;聽取事發地應急指揮部情況報告;傳達上級領導對疫情處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處置工作方案,必要時應首先諮詢專家組意見;按疫情處置工作方案發布命令,全面開展各項處置工作。在現場應急處置中,要充分發揮專家組的決策諮詢作用。在聽取專家組意見的基礎上,對疫情進行分析、評估、制定處置方案,確保處置工作科學、合理、有效。
4.7擴大應急
當特別重大、重大疫情有擴大趨勢或難以控制時,由縣重大動物疫情指揮部決定擴大應急。
4.8新聞報導
縣畜牧局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向新聞媒體單位提供疫病防控措施和防治知識,疫情統一由國家農業部發布。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的內容進行審核。
4.9應急結束
4.9.1重大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現場指揮部向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准,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疫情應急工作完成後,由現場指揮部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由縣應急指揮部宣布結束現場處置工作。
4.9.2疫情處置結束後,縣人民政府或縣畜牧局在2周內向省、市應急指揮部提交處置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疫情發生概況、疫情造成損失情況、疫情處置情況、疫情原因分析、善後處置情況及採取的防範措施。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5.1.1污染物收集處理和現場清理。處置疫情的後期現場清理和污染物消除,由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以及畜牧部門組織專業隊伍實施。污染範圍較大、程度較重的,縣畜牧局組織縣級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請省、市畜牧局派專家進行指導。
5.1.2補償。在疫情處置期間,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要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造成損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賠償。對因參與疫情處置工作的傷亡人員,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褒獎和撫恤。財政部門對強制免疫進行補助,對接受免疫後發生疫情造成強制撲殺而受損失的養殖者按國家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5.2救助
5.2.1政府救助。疫情發生後,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農、牧、衛生等部門要迅速調查、核實和上報疫情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給予救助,及時解決受害民眾的生產生活困難。
5.2.2法律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和《河南省法律援助條例》有關規定,對疫情受害人員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決的,根據其本人申請,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實施法律援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的作用,及時掌握受災民眾的心理和思想動態,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5.2.3社會救助。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常性社會援助,充分發揮慈善機構的社會救助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會救助。
5.3保險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禽類養殖保險和人身傷害保險。保險機構要大力宣傳投保意義,開發新險種,合理確定保險費率。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賠“綠色通道”,在疫情發生後,按照保險責任迅速開展理賠工作。
5.4調查和總結
疫情處置完畢後,由縣人民政府或縣畜牧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形成調查總結報告並按程式上報。
6保障措施
6.1人員保障
縣畜牧局要組建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處置應急預備隊,並確保其正常運轉。
6.2物資保障
縣畜牧局負責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儲備相應足量的疫情處理防護用品、消毒藥品、消毒設備、疫苗與診斷試劑、封鎖設施和設備等應急物資。
6.3資金保障
縣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籌措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防治經費。高致病性禽流感強制免疫疫苗費用由國家負擔,撲殺病禽及同群禽由國家給予合理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照規定的比例負擔。
6.4技術保障
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負責全縣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診斷技術指導工作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檢測、診斷工作。
7宣傳和培訓
7.1公眾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在全社會範圍內廣泛宣傳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危害性和妥善處理的重要性,以及緊急防疫的有關常識;社區、村(居)委會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牆報、板報、文藝宣傳等多種形式,積極向公眾廣泛宣傳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基本常識,依靠廣大民眾,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行群防群控,把各項防疫措施落到實處。
7.2培訓
應急疫情處置各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
8附則
8.1獎懲
8.1.1在處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中,縣人民政府對參加應急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8.1.2在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後,對遲報、漏報、瞞報事件情況,延遲處置的;在處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中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造成疫情擴散的;挪用、盜竊、貪污搶險救災錢款和物資的;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以及有其他危害應急處置工作的,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預案管理
8.2.1本預案由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修訂、完善、評審和更新。
8.2.2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制定完善本級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縣、鄉(鎮)二級預案體系。
8.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