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單位簡介

“文化大革命”中,房建科停止工作,紅旗區革命委員會成立後,區城建工作由區革委會辦公室和生產組管理;1975年1月8日,區革委會根據市革命委員會《關於市內三區恢復建設科的通知》精神,恢復了建設科的建制;1984年在機構改革中,將區建設科、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合併,改名為回民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下設市容中隊、綠化隊、環衛所、第一、第二建築公司等機構;1995年12月31日,城建局與環境保護分設,改名為回民區建設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關於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拆遷管理、住房保障、人民防空、地震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人民防空、防震和抗震救災有關工作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
(二)承擔規範全區城鄉建設、拆遷管理、住房保障、人民防空、防震和抗震救災管理秩序的責任。
(三)承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職責。執行和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及自治區相關地方標準;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審查、審批,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的實施。
(四)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和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職責。負責全區建築市場的管理、監督、調控、服務和全區建設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辦理;指導規範建築活動,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監理等,保障建設市場有序運行;負責監督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按要求繳納社會保障金。
(五)承擔指導和組織全區城市和村鎮建設的職責。按照市、區兩級職責劃分,負責指導和組織城市道路、橋樑、路燈、園林綠化、廣場、河道、城市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的建設、維修、管護和監察工作;指導和規範鎮和街道辦事處的城鄉建設管理和業務工作,對村鎮規劃、建設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城市規劃、供水、排水、節水、公共運輸、供暖、供電、弱電、市容和環衛等工作。
(六)承擔按市區兩級職責劃分屬於區里管轄的建築、公用設施和室內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監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落實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轄區職責範圍內公用事業設施工程和室內裝飾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轄區職責範圍內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按市區兩級職責劃分,承擔落實國家關於建築節能政策、規劃的職責;負責相關工程質量技術鑑定工作。
(八)按照市區兩級職責劃分,負責組織實施相關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審批、質量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民用建築二類以下、工業建築三類以下建築工程(由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監管的除外)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及監管,組織協調舊有建(構)築物的抗震鑑定、加固;指導協調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負責城區防汛工作;負責預案制訂及組織實施、汛期隱患排查、防汛措施落實、防汛應急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協調等城區防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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