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案件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違法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內設定廢渣垃圾堆場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設定廣告牌、畫廊、招牌、櫥窗,占用人行道設定報刊亭、電話亭、固定攤點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損壞城市綠地、花草、樹木、園林綠化設施,亂砍樹木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物質,造成城市大氣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城市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區水域排放油類、酸液及其他廢水,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對儲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損壞城市道路、污染城市道路、橋涵、供水設施、排水設施、供氣設施、照明設施、防洪堤壩等方面違法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建設和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建設施工現場、基建渣土清運傾倒、房屋拆遷和裝修現場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市和區(含開發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市和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統一組織和指揮調度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專項活動和重大執法活動;負責市城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管理和督查考核工作;負責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
(十二)行使省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行使市政府交辦的有法律依據事項的行政處罰權。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行政管理、綜合協調、督辦檢查、接待聯絡工作;負責文電、檔案、印信管理、會務、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字綜合、保密、行政事務、安全保衛、消防等工作。
(二)城市管理科
負責市城區市政公用事業設施的管理及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協調、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綜合整治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的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
(三)綜合執法科
負責綜合協調與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負責對市容環境衛生、市政管理、城市綠化行政執法工作;集中行使對亂搭亂建、環境污染、非機動車和機動車亂停亂放、城市道路污染、無照商販、無證飲食攤點等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行政處罰。
(四)法制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起草有關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本局起草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資格認定、執法證件的管理;指導行政執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核審查;負責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服務;負責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本系統的普法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根據國家、省關於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城市規劃和市容管理等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的其它行政審批事項。
機關黨總支(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作風建設、黨員發展工作;負責系統的工會、共青團、婦女、統戰工作。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所需編制從我市行政機動編制庫劃轉5名;從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食藥監局連人帶編各劃轉行政編制2名;從市外事辦(僑辦)劃轉行政編制3名;從市糧食局劃轉行政編制1名。局領導職數3名,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從市外事辦(僑辦)連人帶編劃轉。
其它事項
(一)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原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統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要建立指導、協調、監督與反饋的工作關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將行政執法的依據、有關標準和要求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情況等及時告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監督其行政執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應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執法情況,及時反饋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逐步形成和完善聯席會議制度、聯絡員制度、審批備案制度等。
(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現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屬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職責管轄範圍的,要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作出處理決定後,須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處理結果。
(四)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城區(開發區)雙重領導,以城區(開發區)為主管方,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協管方。擬任領導幹部人選由主管方提出並徵得協管方同意,雙方共同參與擬任人選考察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