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試行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3號
《四川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試行辦法》已經2006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0月16日起施行。
省長:張中偉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四川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進網作業電工的管理,規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行為,方便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辦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的考試、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註冊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華中監管局成都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成都電監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的考試、受理、審查、決定、註冊和日常監督檢查。
省、市(州)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成都電監辦頒發和管理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成都電監辦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工作視窗,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做到科學審查、規範運作,依法辦理電工進網作業行政許可事項。
第六條申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人員應當參加國家統一考試。
第七條成都電監辦負責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八條參加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的,由成都電監辦頒發考試合格通知書。考試成績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申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應當在成都電監辦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十條 申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可以通過省政府政務中心以及電子網路向成都電監辦提出申請,也可以向市(州)經委提出申請。
市(州)經委受成都電監辦委託受理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規定的條件並提供規定的材料。
第十二條市(州)經委受理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及時轉報成都電監辦並抄報省經委。
第十三條成都電監辦應當自受理申請或收到市(州)經委轉報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會同省經委等有關單位、專家共同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完成對申請人的審查並作出許可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頒發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成都電監辦在頒發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前應當書面徵求省經委的意見,省經委應當回復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應當到成都電監辦註冊。註冊分為初始註冊和續期註冊。註冊有效期為3年。
成都電監辦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作出準予許可決定時,應當同時辦理初始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註冊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需要繼續從事進網作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提出續期註冊申請。逾期未辦理續期註冊手續的,視為未註冊,不得從事進網作業。
註冊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中止從事進網作業,需要再從事進網作業的,應當經成都電監辦續期註冊,方可從事進網作業。
第十六條成都電監辦應當自收到續期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期註冊的決定。作出準予續期註冊決定的,辦理續期註冊手續。
作出不予續期註冊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續期註冊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成都電監辦對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進網作業的被許可人建立管理檔案,實行跟蹤管理並對被許可人從事進網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大專項清理整頓活動由成都電監辦會同省經委共同進行,市(州)經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整頓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成都電監辦和省、市(州)經委依法對從事進網作業人員進行下列檢查:
(一)進網作業人員是否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並註冊;
(二)進網作業範圍是否符合許可的作業範圍;
(三)進網作業行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進網作業規定。
第十九條成都電監辦和省、市(州)經委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被許可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成都電監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統一印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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