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四川省醫學會始終堅持學會宗旨,以學術活動為主要任務,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繼續醫學教育、對外學術交流等活動。1992~1997年連續6年被中國科協評為“學會之星”,並兩次榮獲“學會發展與改革先進集體”,還多次被省科協評為“先進集體”2004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民間組織”。
歷屆會長
第一屆會長潘陽泰,任職時間1979年6月;
第二屆會長曹鍾梁,任職時間1985年1月;
第三屆會長殷大奎,任職時間1989年10月;
第四屆會長卓凱星,任職時間1995年11月;
第五屆會長卓凱星,任職時間1999年12月
第六屆會長謝明道(現任),任職時間:2005年3月。
第七屆會長沈 驥(現任),任職時間:2012年12月。
學術活動
西南第七屆放射學術會 2000.8 成都
中華醫學會2000年全國器官移植學術會議 2000.10 成都
西部地區骨質疏鬆診治會議 2000.12 成都
中華醫學會第六屆全國腹部放射學術會議 2001.4 成都
西南地區第六屆小兒外科學術會議 2001.6 成都
全國第四屆中青年檢驗學術會議 2002年 成都
西部地區急診醫學學術會議 2002年 成都
中華醫學會第九次全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術會議 2003年 成都
中華醫學會全國腎病、風濕病學術會議 2003年 成都
中華醫學會第五次全國計畫生育學術會議 2004年 綿陽
中華醫學會急診醫學雜誌第三屆組稿會暨急診醫學學術交流會 2004年 成都
第四屆國際姑息醫學學術研討會 2005年 成都
全國《腦卒中的康復治療技術進展》學習班 2005年 成都
中華醫學會第七次核醫學學術會議 2005.6 成都
《實用婦產科雜誌》創刊20周年暨全國婦產科學術交流會 2005.8 成都
中華醫學會第八次全國超聲醫學學術會議 2005.9 成都
四、主辦的雜誌名稱和創刊年月
四川醫學》,1980年5月創刊;
實用婦產科雜誌》,1985年10月創刊。
在2008年5.12抗震救災中,多次組織專家深入災區進行救災和開展心理諮詢和義診服務,編寫地震傷員救治手冊,傳送3萬餘冊,聯合有關單位和企業捐款25萬元,捐贈醫療物資價值達800餘萬元。榮獲“中國科協抗震救災先進集體”、“四川省科協系統抗震救災先進集體”和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5.12抗震救災先進社會組織”。先後兩次榮獲國家民政部頒發的“全國先進民間組織”,歷年被四川省科協評為“年度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四川省醫學會(又名中華醫學會四川分會),英文名Sichuan Med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SM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醫學科學技術和醫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發展醫學科技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促進醫學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人民的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會員服務和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和衛生工作的方針和政策,圍繞各個時期我省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有關任務開展工作。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教興國戰略,樹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醫學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實踐相結合。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發揚救死扶傷,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衛生廳和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華醫學會的業務指導。四川省民政廳是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本會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條 本會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
一、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和讀物,圖書資料及音像製品。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其他醫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水平。
四、開展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的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民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五、加強同省外、國外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內外的醫學學術交流。
六、開展醫學科技項目的評審工作,開展臨床套用新技術的評價與論證工作,開展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提出醫藥衛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議,承辦政府各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七、開展醫藥衛生科學技術的諮詢服務活動,舉辦醫藥衛生科學技術展覽,推廣醫學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八、評選和獎勵優秀的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貫徹執行《執業醫師法》,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規範醫師行為,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十一、開展專科醫師培訓、考核,承擔醫療衛生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水平和資質的考評及認證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設會員、專科高級會員、單位會員三類會員。
第九條 各類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一)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技術職稱者。
(二)從事與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技術職稱者。
(三)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醫療、預防、衛生、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四)科學技術其他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三項條件之一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專科高級會員
本會會員中,獲得有本專科副主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稱者,或經過專科醫師培訓,取得專科醫師證書者。
三、單位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和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以及醫藥企業單位。
第十條 入會程式
會員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遵照《中華醫學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和入會程式審批,本會委託所在市、州醫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批,發給中華醫學會統一印製的加蓋本會印章的會員證書,並報當地科學技術協會和本會備案。
專科高級會員由本人提交專科高級會員入會申請書,本會專科高級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專科高級會員條件,本會常務理事會或由常務理事會委託學會秘書處審批,發給本會專科高級會員證書。
單位會員由單位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發給證書。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會員與專科高級會員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或學組)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或學組)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四)優先獲得本會選派出國進修學習和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資格。
(五)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取得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或學組)編印的有關學術資料。
(六)專科高級會員有優先加入本會相關學科專業學術組織的資格。
(七)本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一)選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活動和相關的工作會議。
(二)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三)可申請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和指導,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國外學術會議,享有本會活動優惠待遇。
(四)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會員與專科高級會員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或學組)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或學組)工作委託的工作。
(三)參加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或學組)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如期交納會費。
(六)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
二、單位會員
除履行會員與專科高級會員的義務外,尚有以下義務
(一)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二)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及籌集資金。
第十三條 會員、專科高級會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工作時,須辦理會籍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 會員、專科高級會員、單位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及有關專業委員會(或學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 對觸犯刑律被剝奪公民權利,或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各類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證書或聘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推舉名譽會長;
七、通過提案和決議;
八、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八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十、籌措學會活動經費;
十一、指導地方醫學會的工作;
十二、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三、審批年度學術計畫和工作計畫;
十四、審批新建專業委員會和申辦醫學雜誌;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除第二十條第二項以外的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本會會員;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幹部;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秘書長可以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由會長委託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本屆卸任會長可推選為下屆名譽會長。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對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再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分別予以表彰或聘任為名譽理事。積極支持並贊助學會工作的國內、外的醫藥衛生企、事業單位,可聘為本屆名譽理事單位。任期均為一屆。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組織機構批准,成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正式名稱為四川省醫學會某某專業委員會(對外交往時,可使用中華醫學會四川分會某某專科學會的名稱),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另訂章程;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由本會、專科委員會和市、州醫學會經民主協商推薦全省委員,組成委員會,由委員會民主協商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專業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學組。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六條 各市、州醫學會為本會的地方組織,其名稱冠以市、州名稱(在對外交往時,可使用中華醫學會四川某某分會名稱)。本會對市、州醫學會實施業務指導。
第三十七條 在會員較多的基層單位,可在當地醫學會的領導下建立會員小組或聘任聯絡員或工作秘書,承擔與會員的聯繫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州及以下醫學會的組織機構和專職人員的設定,可參考本章程自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省科協和衛生行政撥款;
五、有關部門資助;
六、利息;
七、學會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經費及國家撥給的不動產業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本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在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到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會使用中華醫學會統一製作的會徽,外部輪廓呈杏花形,中心為蛇和杖,蛇纏繞在杖上,背景為中國地圖,其下為中華醫學會成立的年份“1915”,圖內上、下方的文字分別為中華醫學會的中、英文名稱。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5年3月27日第六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