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村發展促進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四條

簡介

四川省農村發展促進會(簡稱省農發會)英譯名THE ASSOCIATION OF PROMOTION FOR SICHUAN RURAL ECONOMY(英文縮寫APSRE),成立於1995年5月,是由中共四川省委農村工作委員會主管,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級社會團體。
省農促會是省委、省政府聯繫全省農村基層的橋樑和紐帶,是各級黨委、政府決策“三農”的參謀和助手,是我省加強農村對內、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平台和視窗。省農促會由原全國政協副主席楊汝岱同志擔任名譽顧問,四川省委常委副省長鍾勉、四川省委常委農工委主任李昌平等同志任顧問、原副省長劉昌傑同志擔任會長,各省級涉農廳(局)長擔任副會長。

服務內容

1.全省農村經濟、文化發展狀況調查研究;
2.涉農投融資政策諮詢、項目申報;
3.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創建、申報和政策諮詢;
4.現代農業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縣域農業發展規劃諮詢與服務;
5.《四川農村》雜誌宣傳與報導“三農”新理論、新成就;
6.地區農業品牌創新與發展服務;
7.涉農工作人員培訓;
8.組織召開涉農專題論壇及國內外考察交流活動;
9.編修各類地方年鑑、志等書刊。

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四川省農村發展促進會(簡稱農發會)。英譯名SICHUAN PROVINCIAL ASSOCIAFION OF RURAL ELONOMY。
第二條 本會是由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開展農村政策調研,促進農村社會管理、農業經濟、農村文化發展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理論聯繫實際,促進農村社會管理、經濟和文化協調發展,構建農村和諧社會。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法規,信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主管單位是中共四川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並由四川省民政廳登記註冊,接受上述主管單位、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農村發展中的新情況、新經驗和新問題,協助有關地區和單位探討解決農村發展中的思路、途徑和方針,提出建議和意見,供決策參考;
二、交流農村發展的經驗和信息,編輯出版《四川農村》(雙月刊)、《農村工作研究》、《三農內參》;
三、組織國內外有關農村發展的考察訪問與合作交流;
四、培訓農村幹部和管理人才;
五、從事農村發展的各種服務事業,興辦經濟實體;
六、每年年底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邀請省有關領導出席),進行工作總結、經驗交流並對優秀單位和個人評比表彰。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本著自願原則,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批後,即為本會會員;
三、致力於農村繁榮和社會事業發展,或從事“三農”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頒發單位會員證或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三、在本會舉辦的活動中,享有建議權並得到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享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根據宗旨、任務,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交流信息,提供有關研究課題及相關資料;
五、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為本會的活動提供支持;
六、積極為本會會刊供稿;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決定和處理重大問題。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根據理事會提名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四川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四川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對章程的修改案;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會員代表大會方針、決策的具體實施方案或細則;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八、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重大事宜作出決定;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五、六、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關注“三農”問題,致力於推動農村全面發展;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四川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四川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國家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四川省民政廳和中共四川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共四川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四川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因故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共四川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共四川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四川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共四川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2003年11月20日理事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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