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19號
《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尹力
2017年1月23日
政策全文
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住房建設和管理,提高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增強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和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切實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則,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的要求,嚴格執行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和建設質量安全標準,滿足農民生活生產的需要,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建築風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明確農村住房建設的監管程式,落實監管人員及工作職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規劃的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規劃管理的實施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防震減災等部門,依法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農村住房建設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範,對全省農村住房建設實施監督指導。
市(州)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住房建設配套政策,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實施監督指導。
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鎮)、村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員會可以選派代表參與農村住房建設監督。
村民會議可以組建村民建房委員會。村民建房委員會可以聘請有施工技術常識的村民作為巡查監督員,開展巡查和督查。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和抗震設防工作監管體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勵機制,支持、鼓勵村民對農村住房採取符合本地實際的建築結構形式和抗震設防措施,鼓勵支持村民參與城鄉住宅地震保險。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村住房建築抗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科學技術研究。
國家和省安排的農村住房建設專項資金、補助和獎勵,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規劃選址
第八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根據需要合理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科學選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讓地震活動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區、山洪災害危險區和行洪泄洪通道。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鄉村規劃和地質災害普查分布圖等,對重新選址的農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鄰區域的地質、地理環境進行安全性評價。確需進行安全性評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水利、林業、防震減災等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
第九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與公路建設相協調,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禁止進行農村住房建設以及堆放砂石、磚瓦等建築材料。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農村住房,不得進行擴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礎安全的改建。
第十條 在鄉(鎮)、村規劃區內使用原有農村住房宅基地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的,申請人應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申請人持以下資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鄉(鎮)、村規劃審查,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檔案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或者施工圖;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在鄉(鎮)、村規劃區內需占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為宅基地建設農村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申請人應當持以下資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依據鄉(鎮)、村規劃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戶籍證明;
(二)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或者施工圖;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
(四)需占用農用地的,提供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占用農用地的情況說明。
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鄉(鎮)、村規劃區以外需選址建設村民住宅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在規劃的村民聚居點建設。不能在規劃聚居點建設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房建設,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勘察設計
第十三條 新建農村住房的,受委託的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房地塊的地質條件,選用適合修建農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層,對地基地質進行必要的勘察驗證,依照技術規範要求選擇房屋地基基礎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或者施工單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築結構安全。
第十四條 農村住房設計應當滿足國家及省發布的農村居住建築設計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農村住房設計應當執行《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技術規程》《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設計技術導則》《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構造圖集》等技術導則的規定。
第十五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計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和施工圖,供建房村民選用。農村住房建設通用設計圖集應當免費提供。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和施工圖。建房村民對擬採用的方案圖或者施工圖需要深化設計或者修改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具有建築、結構工程師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深化設計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託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具有建築、結構工程師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進行施工圖設計。設計或者修改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對設計、修改的方案圖或者施工圖負責。
第四章 建設施工
第十六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落實監督管理職責,建立技術巡查制度,組織提供技術力量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村鎮建設管理人員、鄉村規劃師或者建築專業技術人員,對村民建房進行指導、監督。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 農村住房建設可以採取統一規劃建設、村民聯合建設、村民自主建設等方式。鄉(鎮)人民政府與縣(市、區)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公布規劃許可占用宅基地面積、總建築面積(包括建築層數、附屬設施建築面積)標準,並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十八條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委託建築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並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一)3層及以上的;
(二)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選擇經過建築技能培訓、滿足技能要求的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或者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施工。
農村建築施工人員個人不得承攬3層及以上、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設。
受村民委託的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或者施工企業應當按圖施工,落實抗震設防措施,形成施工記錄,作為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對承擔的農村住房建設施工作業安全與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建房委員會應當指導、監督建房村民與承攬人簽訂施工契約,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
建房村民與承攬人應當在施工契約中約定並明確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後的保修期限和責任。承攬人為施工單位的,應當執行國家住宅建築保修期限的相關規定。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全省農村住房建設施工承包契約範本。
第二十一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使用合格建築材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建築材料質量進行監管。
農村住房建設承攬人應當協助村民選用合格建築材料。鼓勵使用綠色建築材料。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施工監督管理制度,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勘察設計、現場施工和質量安全等提供諮詢服務、技術指導並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面等重要部位實行全程監督檢查,形成檢查記錄。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村民委員會負責巡查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與承攬人應當簽訂施工安全責任書。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契約可以約定承攬人負責購買施工作業人員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建設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農村住房建設檔案。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電子檔案資料庫。
第五章 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省、市(州)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工作。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住房建設年度技術服務工作方案,開展農村住房規劃建設技術指導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成立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組織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農村住房建設進行現場技術指導。
鼓勵註冊執業技術人員免費為村民提供農村住房設計與現場施工技術服務,提供的免費服務可以作為其繼續教育的學時。
鼓勵具有專業技術技能的志願者開展技術下鄉服務,多渠道吸引專業技術人員為農村住房建設提供技術指導。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防震減災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供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抗震設防技術諮詢和服務,開展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和抗震設防知識宣傳培訓。
第二十七條 省、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鄉(鎮)、村建設管理人員的培訓,建立培訓機制。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建築施工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按照自願參加的原則,對農村建築施工人員開展專業技能培訓,提高施工技能。
第六章 竣工質量驗收與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農村住房建設竣工質量驗收具體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專業技術人員指導農村住房竣工質量驗收。
第二十九條 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後,建房村民應當會同建設承攬人根據竣工質量驗收辦法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農村住房建設的竣工質量驗收應當根據施工契約、施工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在查閱施工記錄、檢查記錄的基礎上,對農村住房的實體質量進行查驗,形成驗收結論。
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提供施工記錄等相關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農村住房建設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後,建房村民應當將建房資料在30日內報鄉(鎮)人民政府存檔。
第三十二條 農村住房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後,依法辦理農村住房所有權登記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第七章 老舊農村住房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落實農村老舊住房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組織提供技術力量,開展農村老舊危險住房安全排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安全日常檢查制度,制定農村住房安全應急預案,逐步建立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村民委員會與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協調聯動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對本行政區域內以下農村老舊住房進行安全排查:
(一)房齡長、超負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損壞或者損傷房屋主體結構、承重結構的;
(三)位於自然災害易發區、煤炭採空區等存在安全隱患區域的。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應當逐一列出清單並通告相關村民委員會,建立隱患問題資料庫,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落實整改責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
第三十六條 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或者屬於社會救助對象的農村住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畫啟動實施。對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或者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但短期內無法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範圍的危房,要指導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儘快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老舊農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和引導,杜絕影響和損壞房屋安全使用的行為,建立農村住房安全管理電子數據檔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與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規定受理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監管指導責任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廉政規定的。
第四十條 農村住房建設承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對主要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無圖施工、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
(二)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施工記錄或者施工資料的;
(四)不接受監督管理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農村住房竣工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竣工驗收的。
承攬人為建築施工企業的,依照建築業管理法律、法規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住房建設,是指除統一規劃、統一建設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與配套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的村民聚居點按照法定建設程式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具體管理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1月9日,四川召開省政府第1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以規範農村住房建設,落實農房安全選址和抗震設防,確保農房質量安全,提高農房抵禦自然災害能力,切實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四川省屬地震多發和地質自然災害頻發地區,農村住房抗震設防要求高,防災減災任務艱巨。尤其是“5·12”汶川特大地震、“4·20”蘆山強烈地震和多次洪澇、地質災害,造成大量農房嚴重損壞,給農村村民生命財產帶來重大損失。面對全省農房建設管理和抗震設防的嚴峻形勢,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創新農房建設管理模式,全面提升農房建設質量的重大決策部署。
四川省政府根據2016年立法計畫,結合近幾年來在農村地震災後重建中積累的經驗,在總結災後農房重建和“百萬安居工程建設行動”、農村危房改造等農房建設經驗及廣泛徵集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辦法》共九章,四十四條,主要是從提高農房建設質量的角度,從規劃選址、勘察設計、建設施工、技術支持、竣工驗收等環節對農村住房建設進行規範,在程式上加強監管。
在農房建設選址方面,明確縣(市、區)、鎮、鄉人民政府負有對農房選址安全承擔評估、評價的責任,必要時也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在農房建設規劃許可方面,對在鎮、鄉、村規劃區內使用原有農村住房宅基地和需占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為宅基地建設農村住房的情形,分別對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程式作了細化規定,增強了操作性;在農房建設納入工程質量監督的範圍方面,規定3層及以上、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6米跨度及以上的農村住房,應當委託有資質的企業承擔施工並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在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方面,規定“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建築施工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按照自願參加的原則,對農村建築施工人員開展專業技能培訓,提高施工技能”;在老舊農村住房安全管理方面,規範了對農村老舊住房的安全監管,明確相關部門及鎮、鄉人民政府安全監管職責,逐步建立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村委會、鎮鄉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協調聯動的監督管理機制。
《辦法》制定過程中,廣泛徵求了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辦法》明確,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則,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的要求,嚴格執行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和建設質量安全標準,滿足農民生活生產的需要,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建築風貌。
解讀二
我省日前出台《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規劃選址、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等方面對農村住房建設進行了規範。《管理辦法》將於3月1日在我省正式實施。《管理辦法》規定,使用原有農房宅基地進行建設的,需由鄉鎮進行規劃審查,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需占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為宅基地建設的,經鄉鎮規劃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縣級住建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許可證;在鄉(鎮)、村規劃區以外需選址建設的,鄉鎮應當引導在規劃的村民聚居點建設。農房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需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
勘察設計方面,《管理辦法》規定,新建農房要依照技術規範要求選擇房屋地基基礎形式和埋置深度。農房設計應當滿足國家及省發布的農村居住建築設計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縣級住建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計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房建設方案圖和施工圖,供建房村民選用,並免費提供農房建設通用設計圖集。
在建設施工方面,《管理辦法》規定,農房建設可以採取統一規劃建設、村民聯合建設、村民自主建設等方式,規劃許可占用宅基地面積、總建築面積納入村務公開內容。3層及以上、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房建設需委託建築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並向鄉鎮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