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條例

《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條例》是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並頒布的法規。

基本信息

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條例》,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現予公布,自1989年3月13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尊老、愛老、養老的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老年人應享有的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權、受贍養扶助權、婚姻自由權、財產權、繼承權、居住權和從國家、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等權利。

第四條 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個公民都應當尊敬愛護老年人,依法履行對老年人應盡的義務,使老年人在社會、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組織老年人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條例的實施,負責檢查、督促、協調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人事部門,以及各級老齡組織機構予以協助。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要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的老年人保護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有關的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保護老年人的政治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歧視老年人,不得限制老年人享有參加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 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嚴禁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第八條 老年人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或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必須贍養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贍養人必須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於贍養人家庭的平均水平;與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贍養人應承擔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務勞動;與老年人異地生活的贍養人應對老年人的生活給以妥善安排,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二)、農村中與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分居的贍養人,應幫助或負責耕種老年人的承包地、自留地、收益歸老年人,不得強行索要或扣留。

(三)、當老年人患病時,贍養人應及時給予治療;老年人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贍養人應負責照料。

(四)、贍養人不得強迫老年人去做力不能及的勞動。

家庭的其他成員或者親屬應當支持、幫助贍養人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它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拒不付給贍養費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所在單位負責扣付;是農民或者城鎮居民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付給,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予協助。

第九條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及其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破壞。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可以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的要求。

第十條 老年人的住房,產權屬老年人的,任何人不得強占,非經老年人授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將房屋變賣、出租、拆除或者非法改變老年人的住房條件;經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改建或擴建新房的,應事先訂立協定,明確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份額和使用權。

老年人的住房屬贍養人的,贍養人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一條 保護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的自由,不得妨礙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再婚的老年人有權選擇住址和支配個人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條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配偶、子女等親屬遺產的權利,也有權依法用遺囑等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

贍養人遺棄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嚴重的,依法喪失繼承老年人遺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 離休退休人員按國家規定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醫療、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待遇必須切實得到保障,不得隨意降低或取消。

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工資或退休費,以及離休退休人員應享有的各種補貼費,其所在單位必須按規定按時付給,不得拖延、剋扣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老年人可以從事力所能及的社會勞動或社會公益活動,他們取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鼓勵老年人建立自助組織。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老年基金會。

第十五條 發展老年人福利事業,加強社會保障工作。鼓勵各種途徑籌集資金興辦養老(敬老)院、老年公寓、社會福利院等老年人福利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集資興辦老年人文化活動中心等文化服務設施。

規劃、建設城鎮居民區,應設定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

第十六條 沒有經濟收入的城鎮孤寡老年人,由民政部門進行社會救濟,保障其基本生活。

農村孤寡老年人的供養,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並落實到村組,其生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農民的中等生活水平,並認真落實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供養制度。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單位要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醫療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設立老年門診、老年病床或家庭病床,要為患有疾病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出診到戶。

第十八條 發展老年人文化、教育、體育事業。文化、娛樂、公園、體育場所應為老年人開展文體活動提供方便和優惠服務。

第十九條 公共運輸部門要為老年人乘車、乘船等提供便利,建立和健全為老年乘客特殊服務的設施和制度。

第二十條 工業、商業、服務部門要重視生產、經營老年人需要的用品,設立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第二十一條 每年“重陽節”(農曆九月初九)為我省敬老日。社會各方面要組織廣泛的、各種形式的敬老、愛老活動。

第二十二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對尊老、愛老、養老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單位和文化藝術部門要提倡和發揚尊老、愛老、養老的社會風尚,揭露和反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老年人應學習法律、遵守法律,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正確處理與子女、親屬、鄰里的關係。

第二十五條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老年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任何人不得壓制或阻撓。

在處理老年人利益的家庭糾紛時,應注重調解,妥善解決。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應老年人要求進行調解達成協定的,協定書除送達雙方當事人,還可送履行義務人所在單位督促履行;或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督促履行。

第二十六條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有權制止、檢舉、揭發。

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和人民法院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揭發、檢舉、起訴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搪塞,因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或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給予適當處分;情節嚴重的,從重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應督促其糾正,經教育不改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凡屬國家法律、法規有處理、制裁規定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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