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的決定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比選,是指比選人事先公布條件和要求,從自願報名的比選申請人中,按本辦法規定的方式通過比較、選擇,確定中選人的行為。 ”三、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參選人”修改為“比選申請人”;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條第五款第一、二項中的“申請人”修改為“比選申請人”。 六、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必須進行比選項目的申請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1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魏宏
2013年2月5日

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的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達到下列標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比選:
(一)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下同)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和監理服務;
(三)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比選,是指比選人事先公布條件和要求,從自願報名的比選申請人中,按本辦法規定的方式通過比較、選擇,確定中選人的行為。”
三、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參選人”修改為“比選申請人”;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條第五款第一、二項中的“申請人”修改為“比選申請人”。
四、在第十一條第二款“報名辦法”後增加“、比選方式”內容;將第四款修改為:“比選人可以確定2個或者3個比選申請人為比選被邀請人參加比選競爭,也可以事先公布項目的固定價格,從自願報名的符合條件的比選申請人中隨機抽取中選人。”
五、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比選人進行比選時,應當通知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到場監督,有關部門應當到場監督”中的“監察部門及”內容。
六、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必須進行比選項目的申請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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