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川辦發〔2015〕8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及《中央編辦關於印發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15號)要求,積極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改革試點的總體要求
(一)基本目標。按照推進綜合執法、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的要求,理清不同層級政府執法職責,減少執法層級,積極探索整合政府部門間相同相近的執法職能,歸併執法機構,減少執法隊伍種類,探索建立適應我省省情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執法體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探索,努力改革創新。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加大改革創新力度,著力破解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體制機制問題,努力為推進全省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實踐經驗。
——堅持統籌兼顧,整體推進改革。將改革試點與政府職能轉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改進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等改革相結合,統籌兼顧,周密部署,發揮改革的整體效應。
——堅持因地制宜,體現區域特點。充分考慮不同地域、不同領域、不同行業的發展狀況和行政執法工作的特點和要求,研究制定適合各地實際的實施方案和政策措施,著力構建體現不同層級政府功能特點和符合各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執法體制。
——堅持問題導向,謀求改革實效。把明確權責關係、整合執法力量、減少執法擾民、提高執法效率作為改革重點和突破口,堅決避免形式主義,堅持以行政執法工作實效檢驗和衡量改革試點工作成效。
二、改革試點的地區和領域
經中央編辦批准,我省成都、攀枝花、瀘州、綿陽、樂山、宜賓、涼山等7個市(州)為全國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同時,確定德陽市為省級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具體試點層級及領域詳見附屬檔案)。其他市(州)可結合當地實際開展改革試點工作,並將所確定的試點層級和領域報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三、改革試點的主要任務
(一)明確執法責任,減少執法層級。各試點地區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和事權,合理劃分市(州)、縣(市、區)的執法責任。市級部門主要負責相關領域的行政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承擔跨區域行政執法和查處案件工作;除涉及跨區域行政執法和查處案件外,應由市轄區承擔的執法職責一律下放,切實推進執法重心下移。通過向鄉(鎮、街道)派出綜合執法機構或延伸執法等方式,著力提高基層政府執法能力。實行市或市轄區一級政府執法,即市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並設立執法隊伍的,區本級不設執法隊伍;區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並設立執法隊伍的,市本級不設執法隊伍。承擔執法職責的政府層級由各試點市(州)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各地、各領域工作實際研究確定。
(二)整合執法職能和機構,減少執法隊伍。一是積極探索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在整合相關部門職責和機構基礎上,綜合設定統一執法機構。二是探索推進跨部門綜合執法,有條件的試點地區在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可明確由一個部門行使其他部門的行政處罰權,積極探索推進跨部門綜合執法。三是探索通過合署辦公、聯合行動等方式行使行政執法權,創新機制實現部門聯合執法。各地要結合試點工作,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執法機構和隊伍。要切實整合重複設定的執法隊伍。政府部門直接承擔執法職責的,原則上不另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不同政府部門下設的職責任務相近或相似的執法隊伍,應整合為一支執法隊伍。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應整合為一支隊伍。整合後的執法機構原則上按市(州)不超過副處級(成都市副局級)、縣(市、區)不超過副科級(成都市市轄區副處級)設立並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批。
(三)理順政府部門(單位)與綜合執法機構的職責關係。實行大部門制改革並整合執法機構的,要最佳化權力運行流程,加強執法機構的內部監督管理。應由政府部門(單位)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不能交由綜合執法機構行使,實行跨部門綜合執法的,要處理好政府部門(單位)與綜合執法部門之間的職權關係,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綜合執法工作的有效銜接、良性互動。明確由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的執法權,原政府部門(單位)不再行使,並由綜合執法部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要逐步將技術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等事業單位承擔的執法職責移交給綜合執法機構,推進職能相對分離。
(四)創新執法方式和監督管理機制。要按照標準化、流程化、精細化要求,對執法環節、程式和時限作出具體規定,進一步規範執法工作流程。要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最大限度減少執法糾紛。要通過制定部門間執法信息共享標準,探索建立開放共享、互聯互通的信息系統平台。要建立健全部門間、部門與綜合執法機構間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提高整體執法效能,最大限度減少執法擾民。要健全辦案聯動機制,加強對大要案、跨區域案件查處力度。要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細化並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標準程式和規定。要建立健全法律監督、行政監察和社會監督管理機制,完善法制審查、層級監督、行政複議、信息公開等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和糾錯問責機制,暢通管理相對人監督渠道和行政複議渠道。實行跨部門綜合執法的地區,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活動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防止和減少執法缺位、錯位、越位現象發生。要大力培育引導社會組織、市場中介和公民法人參與社會治理,推進綜合執法機構與社會組織、市場中介和公民法人參與社會治理的銜接互動,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新格局。
(五)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各地綜合執法機構人員編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有關政策規定,在編制總量內調整最佳化,統籌解決。要對現有各類執法機構中編制和身份不同的人員,按照政策法規妥善統籌安排。要通過減少執法隊伍種類,整合最佳化執法機構和隊伍,進一步充實加強基層一線執法力量。要加強對執法人員法制理論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創新教育培訓方式方法,拓展教育培訓資源,不斷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要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要組織對本級部門及執法機構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契約工、臨時工進行集中清理,杜絕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行使執法權。要探索創新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的有效途徑,促進執法人員流動最佳化,激發執法隊伍活力。
四、改革試點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上成立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指導小組(以下簡稱“試點工作指導小組”),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改革試點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試點工作指導小組由省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文化廳、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旅遊局、省法制辦有關負責同志組成,日常工作由省編辦承擔,各成員單位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做好改革試點相關工作。試點地區所在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建立領導機構,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協調配合。改革試點工作涉及多個領域、多個部門,是一項較為複雜的系統工作。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深刻領會開展改革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積極支持、協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要加強溝通銜接,整體聯動,形成合力,及時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為試點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三)狠抓工作落實。各試點地區要研究制定改革實施方案,明確試點工作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工作安排、組織領導、部門責任分工等,突出試點工作重點,探索解決關鍵問題。其中,實行跨部門綜合執法試點地區的實施方案,還應包括“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相關內容。要嚴肅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經管理等工作紀律,改革試點工作中的重要情況、重大問題要及時向試點工作指導小組請示報告。各地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於10月底前報試點工作指導小組審定,經省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確保試點工作於201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附屬檔案: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及試點領域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9日
附屬檔案
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及試點領域
試點市(州) | 試點層級 | 試點領域 |
成都市 | 武侯區、成華區、彭州市、崇州市、金堂縣、雙流縣 | 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 |
攀枝花市 | 市本級、市轄區 |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 |
仁和區 | 工商、食藥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 | |
米易縣、鹽邊縣 |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 | |
瀘州市 | 市本級、市轄區 |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
市本級 | 農林水利、城鄉規劃和建設綜合執法 | |
綿陽市 | 市本級 | 城市管理、公共衛生、文化、旅遊綜合執法 |
市本級、市轄區 | 工商、質監、食藥監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綜合執法 | |
樂山市 | 市本級 | 旅遊綜合執法 |
五通橋區、沙灣區 | 農業綜合執法 | |
井研縣、沐川縣 | 工商、質監、食藥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 | |
宜賓市 | 市本級、市轄區 |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 |
市本級 | 食藥監、公共衛生綜合執法 | |
涼山州 | 全州17個縣(市) | 工商、質監、食藥監市場監管,農牧漁綜合執法 |
西昌市 |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 |
德陽市 | 市本級、市轄區 | 文化、旅遊、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