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

(三)業務一處。 (四)業務二處。 (五)業務三處。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簡稱省宗教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依法管理藏傳佛教事務的職責。
(二)加強指導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全省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起草宗教事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負責其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
(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四)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五)指導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六)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八)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監察處)。
協助局領導協調機關各項工作,督促檢查重要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信息、宣傳報導和機關財務、基建、設施設備、固定資產、後勤物資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事業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組織的具體工作;承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培訓規劃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外事處)。
起草宗教事務方面的法規草案並承擔督促檢查工作;研究綜合性政策問題,擬訂具體政策措施;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擔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指導各地和宗教團體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
(三)業務一處。
承辦佛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導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事務進行管理。
(四)業務二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導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
(五)業務三處。
承辦伊斯蘭教、藏傳佛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伊斯蘭教、藏傳佛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伊斯蘭教、藏傳佛教界人士;指導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伊斯蘭教、藏傳佛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協調穆斯林聚居區和散居區的有關問題;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等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其他宗教、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具體工作由辦公室承擔。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定紀檢(監察)專員1名,與機關黨委書記交叉兼職,按省委規定配備;正處級領導職數6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3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3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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