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專員辦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備案審核工作規程

為了規範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備案、申報及審核工作程式,提高審核工作質量,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的規定,我辦制定了《四川專員辦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備案審核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告知我辦,以便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檔案 (財駐川監〔2009〕107號) 關於印發《四川專員辦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備案審核工作規程》的通知 財駐川監〔2009〕107號
各有關市、擴權試點縣財政局、有關生產企業:
為了規範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備案、申報及審核工作程式,提高審核工作質量,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的規定,我辦制定了《四川專員辦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備案審核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告知我辦,以便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屬檔案:1、四川專員辦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備案審核工作規程
2、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川專員辦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備案

審核工作規程

為規範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備案、申報及審核工作程式,提高審核工作質量,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的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程。

一、審核工作內容和範圍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國境內委託進口石腦油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用進口石腦油作為原料生產出乙烯、芳烴類產品後,可申請返還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以下簡稱返稅)。進口石腦油時間以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時間為準。
乙烯類產品具體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烴類產品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二、審核工作依據

(一)《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
(二)《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
(三)《財政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進口稅收先征後返管理辦法》(財預〔2009〕84號);
(四)《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三、生產企業職責及程式

生產企業應按照先備案、後申請的程式,按要求報送有關備案、申請資料。
(一)備案。
生產企業申請返還進口環節消費稅的,應當在本工作規程下發30日內到四川專員辦提請備案,並建立石腦油移送使用台賬,分別記錄進口、購買國產、自產的石腦油數量和用進口石腦油作為原料生產出乙烯、芳烴類產品的數量。
提請備案時,應準備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2、企業類型說明(分為單一型生產企業和複合型生產企業,單一型生產企業是指僅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的企業;複合型生產企業是指生產但不限於乙烯、芳烴類產品的企業);
3、企業生產概況,具體包括本企業生產的乙烯、芳烴類產品目錄及產品說明,石腦油與乙烯、芳烴類產品的投入產出比、石腦油的其他用途、財務核算辦法;
4、《石腦油進口環節消費稅先征後返企業備案表》(見附表1)。
年度終了以及企業進口的石腦油用途發生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企業應到四川專員辦重新備案。
(二)申請審核。
在申請返稅前,生產企業應向四川專員辦報送以下審核申請材料:
1、申請返稅檔案;
2、《石腦油進口環節消費稅先征後返申請審核表》(見附表2,一式四份);
3、購貨契約、進口代理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4、商務部出具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5、《石腦油進口環節消費稅明細表》(見附表3);
6、《海關專用繳款書》(原件及複印件);
7、產品銷售明細表及銷售收入明細賬(原件及複印件);
8、石腦油移送使用台賬;
9、專員辦審核時需要的其他資料。
企業應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所報材料複印件均須加蓋企業公章。

四、專員辦職責及審核工作程式

(一)受理。
四川專員辦收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後,應對原件與複印件的一致性進行核對,在核對無誤後將原件退還,並區分以下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1、對申請材料複合要求且要件齊備的申報企業,專員辦應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明確表示同意受理,並要求申報企業填寫《石腦油進口環節消費稅先征後返申報登記表》(見附表4);
2、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申報企業,應在收到申請材料3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補齊資料;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應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明確告知無法受理的理由,並及時退回相關申請材料。
(二)審核。
四川專員辦在受理生產企業退稅申請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原則上以書面資料審核為主,必要時可進行現場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
1、申請返稅的石腦油是否已經全部繳納進口環節消費稅;
2、稅款繳納人與申報人是否一致;
3、對單一型生產企業,要審核企業對申請返稅的石腦油是否存在轉售行為;
4、對複合型生產企業,要審核申請返稅的進口石腦油是否用於除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之外的用途;
5、用進口石腦油作為原料生產出乙烯、芳烴類產品的數量、規格等;
6、四川專員辦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生產企業如有下列行為,不予辦理返稅:
1、未按照要求備案和建立石腦油移送使用台賬的,進口的石腦油全部不予辦理退稅。
2、將進口的石腦油轉售給其他企業的,轉售的進口石腦油不予辦理返稅。
3、將進口石腦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進口石腦油不予辦理返稅。
專員辦進行審核工作時,應按照“經辦人員初審、分管領導複審、辦領導終審”的三級審核制度進行,確保審核工作質量。
(三)出具審核意見。
四川專員辦審核確認無誤後,由經辦人員在《石腦油進口環節消費稅先征後返申請審核表》上籤署審核意見,加蓋本單位公章後退還申請企業,並抄送財政部(預算司和監督檢查局)。
(四)資料保管。
四川專員辦建立審核統計台賬,分戶逐筆登記,妥善保管以下審核材料並按長期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保存:
1、企業申報的全部申請審核資料;
2、經簽署意見並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石腦油進口環節消費稅先征後返申請審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資料。

五、監督檢查

根據石腦油進口環節消費稅先征後返管理工作的需要,四川專員辦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力量,在成都海關、四川省國稅局的協助下,深入生產企業對取得的進口環節消費稅返稅款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企業弄虛作假騙取返稅款的,及時追回所返稅款,並移送財政部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六、審核信息的報送、工作總結及

違規違紀的處理

(一)建立信息報告制度。
在審核工作中,四川專員辦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如下信息資料:
1、審核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工作成效;
2、審核發現的企業和有關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返稅款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典型案例;
3、其他有關情況。
(二)對專員辦工作人員不嚴格執行本操作規程規定的工作程式和要求、不認真履行職責、越權開口子等問題,應進行嚴肅查處,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七、本工作規程由四川專員辦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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