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例

其主要內容,除了確立五刑、十惡、八議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還有一些對定罪量刑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原則和規定。 如官吏犯罪分公罪與私罪,公罪減輕,私罪從重; 犯罪區分故意和過失,

刑律名。《大清律例》首篇《名例律》的別稱,因該篇共有四十六條條文而得名。其主要內容,除了確立五刑、十惡、八議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還有一些對定罪量刑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原則和規定。如官吏犯罪分公罪與私罪,公罪減輕,私罪從重; 犯罪區分故意和過失, 故意加重,過失從輕;共同犯罪一般區別首從,首犯從重,從犯減輕;二罪並發,只科重罪,輕罪不論;累犯加重,自首減免;老幼廢疾犯罪收贖,同居相隱不為罪及類推的一般原則;還有官員犯罪,外國人與少數民族犯罪,軍人犯罪,天文生、工樂戶和婦女犯罪,徒流人又犯罪等適用刑罰的特殊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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