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獲取組織

器官獲取組織(簡稱opo)是國家根據《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管理辦法,是由國家衛計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一個或多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醫師、神經內外科醫師、重症醫學科醫師及護士等組成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簡稱OPO)。

組織任務

OPO將負責對其服務範圍內的潛在捐獻人進行相關醫學評估,與捐獻人或其近親屬簽訂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等人體器官捐獻合法性檔案。

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相關信息,將由OPO錄入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OPO獲取、保存、運送捐獻器官,並按照器官分配系統的分配結果,與獲得該器官的器官移植等待者所在醫院,進行捐獻器官的交接確認。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現潛在捐獻人時,應當主動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其指定的OPO報告。禁止向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轉介潛在捐獻人。

職責

(一)對其服務範圍內的潛在捐獻人進行相關醫學評估;

(二)依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與捐獻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簡稱近親屬)簽訂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等人體器官捐獻合法性檔案;

(三)維護捐獻器官的功能;

(四)將潛在捐獻人、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臨床數據和合法性檔案錄入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以下簡稱器官分配系統。

(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統啟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

(六)獲取、保存、運送捐獻器官,並按照器官分配系統的分配結果與獲得該器官的人體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簡稱等待者)所在的具備人體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以下簡稱移植醫院)進行捐獻器官的交接確認;

(七)對捐獻人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並參與緬懷和慰問工作;

(八)保護捐獻人、接受人和等待者的個人信息,並保障其合法權益;

(九)組織其服務範圍內醫療機構的相關醫務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協助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進行定期的培訓和考核,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研究;

(十)向社會公眾提供人體器官捐獻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等。

協調員

協調員條件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具備兩年以上臨床工作經驗,並在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工作的執業醫師;

(二)具有高等學校護理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具備兩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並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臨床護理活動的註冊護士。

職責

(一)向其服務範圍內醫療機構的相關醫務人員提供人體器官捐獻專業教育與培訓;

(二)發現識別潛在捐獻人,收集臨床信息,協助OPO的醫學專家進行相關醫學評估;

(三)向捐獻人及其近親屬講解人體器官捐獻法規政策及捐獻流程,代表OPO與捐獻人或其近親屬簽署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四)協助維護捐獻器官的功能;

(五)組織協調捐獻器官獲取與運送的工作安排,見證捐獻器官獲取全過程,核實和記錄獲取的人體器官類型及數量;

(六)人體器官捐獻完成後7日內,向捐獻人近親屬通報捐獻結果。

捐獻器官獲取和分配

捐獻器官的獲取部分,規定了捐獻器官獲取的流程,要求各地應當成立人體器官獲取組織(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簡稱OPO)負責劃定區域內的捐獻器官獲取工作並明確了OPO的職責。要求OPO組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規定了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準入條件、培訓考核和履行的職責。

捐獻器官的分配部分,規定了捐獻器官分配的原則,要求捐獻器官必須通過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以下簡稱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鼓勵有條件的省(區、市)實施轄區內統一等待名單的器官分配。明確了移植醫院維護器官分配系統人體器官移植等待者預約名單的職責。

監督管理部分,明確了在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並對信息公開提出要求。將已經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名單、各OPO名單和服務範圍、以及經考核合格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名單和聯繫方式向全社會公開,有利於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開展,方便民眾就醫,接受社會監督。

人體捐獻器官分配遵循的原則及保障措施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2010年,我們印發了《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基本原則和肝臟與腎臟移植核心政策》對人體器官分配製定了更詳細的細則。

依據《條例》及《基本原則和核心政策》,在借鑑國外先進經驗,廣泛徵求臨床一線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我們研發了器官分配系統。該系統嚴格遵循器官分配政策,以技術手段最大限度的排除人為干預,以患者病情緊急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國際公認的客觀醫學指標對患者進行排序,由計算機自動分配器官。這套系統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和讚揚,世界衛生組織(WHO)公開表示,這個系統摒除了人為干預, 以患者醫療狀況緊急程度和器官匹配程度等病人的醫學需求作為器官分配的唯一準則;是確保器官捐獻移植透明、公正和可溯源性的根本措施,也為公眾對器官捐獻的信任奠定了基礎。

監督管理

系統外擅自分配後果

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了捐獻器官分配的原則,要求捐獻器官必須通過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分配。

根據規定,捐獻器官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器官。

OPO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適時啟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嚴格執行分配結果,確保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溯源性。有條件的省(區、市)可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實施轄區內統一等待名單的捐獻器官分配。移植醫院必須將本院等待者的相關信息全部錄入器官分配系統,按照要求及時更新。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及時公布已經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名單、各OPO名單和服務範圍,以及經考核合格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名單和聯繫方式。

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未通過器官分配系統擅自分配捐獻器官的,依法給予處罰;涉嫌買賣捐獻器官的,移交公安機關和法務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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