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縣審計局

(九)指導和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對縣屬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決算以及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縣直各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施工企業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根據《中共嘉禾縣委嘉禾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嘉禾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嘉發〔2010〕1號)和《中共嘉禾縣委嘉禾縣人民政府關於嘉禾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嘉發〔2010〕2號)精神,設立嘉禾縣審計局(以下簡稱“縣審計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經濟責任以及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國家建設項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縣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
(三)向縣政府報告及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巨觀調控措施以及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建議。
(四)向縣政府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五)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3、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4、縣屬國有企業和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縣屬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縣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7、縣政府接受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增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按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七)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與有關部門共同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活動。
(十一)承辦上級審計機關的委託事項和完成授權審計任務。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定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會議的組織、記錄和會議紀要的整理工作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重要檔案的起草、審計統計、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目標責任管理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報賬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機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計算機網路建設、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接待工作。
(二)法制股。負責起草修改和報批地方性審計規章制度;辦理上級審計機關行政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方面的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組織對各業務股室的審計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審核與覆核業務股室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等業務文書;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對局機關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抽查;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負責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委機關、縣人大機關、縣政府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農林水利、扶貧開發、資源環保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和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按照國家審計署和省審計廳的授權,完成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任務;組織對境外機構、企業和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四)經貿審計股。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或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工交、商業、糧食、內外貿、其他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負責對縣屬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決算以及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縣直各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施工企業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六)財政金融審計股。負責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縣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負責審計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財政局、縣地方稅務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財稅系統行業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完成對國有金融機構的審計任務;負責審計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對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證券、社會募集資金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七)內審股。負責對全縣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實行行業管理,制定內部審計工作發展規劃,開展業務協調、職業指導、業務諮詢和人員培訓,維護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八)經濟責任審計室。負責對縣直各部門、縣屬企事業單位以及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鄉鎮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機關黨組織、群團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審計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3名,暫保留地方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待空編後予以核銷。領導職數: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暫保留總審計師職數1名,待空編後予以核銷;內設機構領導職數8名(含經濟責任審計室主任1名〔高配副科級〕)。
紀檢(監察)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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